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江苏一辅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用内网查询,微信出售获利

江苏高院官方微信
2017-07-12 11:24
一号专案 >
字号

近日,吴中法院审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辅警龚某使用民警的数字证书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出售获利5千余元。

辅警利用工作便利查询并出售个人信息

2016年8月,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一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在互联网上出售公民的身份证号、户籍、车辆等个人信息,使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与他人进行联系交易并收取费用,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大嫌疑。进一步侦查得知,该微信使用者竟是任职派出所的辅警龚某。龚某落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13年5月,龚某入职某派出所,在接处警大厅做接警员。2015年上半年,龚某加入了一个做小额贷款、信用卡套现业务的QQ群。当时支付宝有一个私人借款的“借条”功能,有的借款人赖账,他的身份信息就会被放款人在群内曝光,提醒大家注意此人。一天,龚某看到一张被曝光的身份证照片,就利用接处警室的公安内网电脑和其他民警的数字证书,查询了放款人上传的信息,发现户籍地址不符,便在群里发言:“这个身份证地址不对。”发布者私信问他具体情况,龚某告诉对方,自己在派出所工作,可以查到个人信息,并把真实信息拍照发给了对方,对方发了一个18.88元的红包给龚某作为感谢。帮人查询个人信息还能赚钱,这为他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

2016年4月,龚某浏览百度贴吧时,看到一个名为“公安内部网监查询,有需要请联系”的帖子,龚某便留言道:“我也能查询。”此后,贴吧上陆续有人添加龚某的微信,让他帮忙查询个人信息,找龚某购买信息的人渐渐多了起来。

通常,龚某会趁周围同事不在或不注意时,通过公安内部各种查询系统查询个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网逃信息甚至宾馆开房记录。对方则会根据龚某反馈的信息情况发数额不等的红包作为回报。收费标准是,提供身份证号要求查询名字和户籍地的收10-15元,提供名字、身份和年龄段要求查询身份证号和户籍地的收20元,查询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的收10元,查询开房信息的收取50-80元不等。

向龚某购买信息的其中一名下家郭甲,是一名信息查询的“掮客”,他就是通过百度贴吧认识龚某的。接触到这一行后,郭甲觉得这件事既能帮助别人又能挣钱,便也入了行。若有人联系他帮忙查询,他就付费找龚某或其他人查询,自己收取80到150元不等的费用,从中赚取差价。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获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吴中法院审理查明,龚某于2016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利用在某派出所担任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通过公安网多次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将查询结果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等方式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其中,龚某多次向郭甲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404.23元,多次向郭乙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2435元,多次向倪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814.68元,违法所得合计5653.9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本案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的情形,降低了入罪门槛。(原标题为《 利用职务便利 辅警微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罪》)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