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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规: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多彩贵州网
2017-07-1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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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贵州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方案明确,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同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对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跟踪检查1次,其他按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进行跟踪检查。加大对高风险品种和中药饮片的抽检力度,及时处置抽验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药品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此外,方案提出,建成贵州省医药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门诊、住院、用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及时、高效监控。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方案提出,出台贵州省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出台贵州省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及时完成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工作,将相关信息上网公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让广大医务人员和公众对其合法身份和学术推广行为进行监督。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违反规定的,依规处理并及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建立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 推进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

方案明确,研究建立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整合相关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推进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

同时,强化对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监管。加强全省药品企业生产的独家品种、独家剂型药品出厂价格、销售价格监测,对社会反映强烈、价格变动异常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方案提出,加强对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化疗药物、儿童用药等监测管理。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

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此外,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合理确定和量化区域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并落实到医疗机构。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等级评审(评价)、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评价)、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管理责任。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并与医保支付挂钩。

(原标题为《 贵州: 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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