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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梁国雄等4议员因宣誓时亵渎誓词被褫夺议员资格

海外网
2017-07-1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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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7月14日消息,香港特区立法会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4名议员由于早前在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宣誓时亵渎誓词,被司法覆核其立法会议员资格,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今年3月初展开为期3天的聆讯。据香港东网消息,高院7月14日下午3时裁定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和姚松炎4人全被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

据东网7月14日稍早报道,在立法会议员资格司法复核案中,如果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被法庭判定败诉,4人将于去年10月1日起丧失议员资格。此外,根据早前青年新政游蕙祯和梁颂恒司法复核案,4人还须向立法会秘书处退还已获发的议员酬金及办事处营运开支,预计有关开支涉款约1200万港元。若4人未能还款,随时面临破产危机。

另据香港《文汇报》报道,特区政府律政司此前代表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入禀高等法院,就刘小丽、姚松炎、罗冠聪及梁国雄的立法会就任宣誓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4人宣誓时的表现,属于“拒绝宣誓”,要求法院颁令有关议席悬空。

特区政府当时就入禀发出声明,引用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亦列明拒绝或忽略宣誓的后果为“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代表特区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此前在庭上陈词时郑重指出,议员宣誓须符合3项条件,即宣誓人必须庄严,客观地让人感到他是真诚地愿意被誓词约束,以及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减内容,而4人去年就任时的宣誓全部违反该3项条件。宣誓人不能以不知道拒绝宣誓的法律后果,作为开脱借口。他续指,议员就职宣誓时不得借机宣扬本身的政治讯息或主张,但4人仍在宣誓中加入内容表达其个人意见,与主动放弃议席无分别。

辩方则声称,“庄严‘应该’随场合而定”云云。

据海外网早前报道,2016年10月,香港特区新一届立法会选举后宣誓过程中,反对派议员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等人“加料”玩慢读、变调不庄重、“加料”变誓言和撕扯道具等方式与“青年新政”梁颂恒、游惠祯一道亵渎立法会宣誓,侮辱国家民族。其行为引发全港愤怒,特区政府在全国人大释法后入禀法院要求撤销4人议员资格。

(原题为《香港4议员宣誓辱国案宣判:褫夺议员资格 或退还1200万》)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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