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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原副市长郑理受审,涉嫌受贿9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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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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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郑理涉嫌受贿犯罪案,今天(7月14日)上午在焦作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郑理1964年出生,今年53岁,平顶山市叶县人。2002年2月至2004年3月任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副书记;2004年3月至2009年4月任郏县人民政府县长;2009年4月至2011年12月任郏县县委书记;2011年12月至2016年案发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因涉嫌受贿,于2016年7月18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6年8月3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郑理利用担任郏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平顶山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08.7万元人民币、10万美元,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土地置换及人员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郑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中5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系索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郑理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法庭辩论环节,郑理的辩护人就认定的数额、是否属于自首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公诉机关对郑理受贿数额的认定都是依据法律相关条款所规定来认定的。对于辩护人所说的存在自首情节问题,郑理是在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受贿的数目,并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不能算有自首情节。虽然郑理没有谋取国家的财产、损害公共的利益,但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所以,这起案件令人惋惜,也发人惊醒。”公诉机关说。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郑理做了最后陈述:“今天我站在被告席,这是我从没想到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不深,另一方面是在与商人交往中模糊了工作和朋友的界线。我没有过多的要求,认罪伏法,只恳请法庭能从轻处罚我,让我早日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14日12时10分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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