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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环保局岚山分局未履责查处污染,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2017-07-1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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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4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诉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岚山分局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当庭判决责令被告对涉案非法加工户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这是山东省宣判的首例指定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日照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初,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碑廓镇刘某某等多家塑料颗粒加工户在未经许可、未办环保审批手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塑料颗粒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水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2016年4月13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岚山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环境污染行为。

2016年5月11日,日照市环保局岚山分局书面回复称刘某某等大部分加工户已经停止生产并拆除了部分设备。经核查,截至2017年5月,刘某某等加工户仍在违法生产塑料颗粒,致使当地环境持续受到污染,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17年6月16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岚山分局对刘某某等加工户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岚山分局作为辖区内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刘某某等加工户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但其未依法充分履职,导致刘某某等加工户污染环境行为长期存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修改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

(原题为《日照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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