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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未成年时存刑事记录”辞退员工,法院:违规,赔钱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施迪
2017-07-18 20:0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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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勤奋工作,李宏(化名)从一名外卖员升级为站长,进而同时负责管理两家站点。

然后,他突然被辞退了,原因是他入职时没有告知公司,他在未成年时期有刑事案件记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近日从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李宏就此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获得法院支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法官认为,本案中,外卖公司无视档案封存制度,随意调取员工未成年时犯罪的信息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侵犯了李宏的平等就业权,显然构成了对此类人群的不当歧视。

外卖员:突然被辞退提起诉讼

据法院介绍,2014年11月2日,李宏通过派遣公司派遣到上海一家知名外卖平台公司担任外送员一职。

李宏入职后勤奋工作,于2015年2月1日升级为真北店站长,当年5月1日三方劳务派遣关系结束,李宏直接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负责管理静安站与真北站两家站点,外卖公司口头承诺他两份工资报酬。

从此,他每天来回奔波于两个站点之间,平均每天工作长达14-15小时。

但是,2015年5月20日,外卖公司突然以李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经多次闻讯后,他方才得知,被辞退的原因是自己入职时未告知公司,他在未成年时期有刑事案件记录。原来,5月20日,外卖公司通过背景调查发现李宏之前有过刑事案件记录。但是,先前李宏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入职申请表”中“有无犯罪记录”一栏勾选了“无”,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聘登记表”中“犯罪史”一栏也勾选了“无”。

之后,李宏提起劳动仲裁,他对仲裁裁决不服,又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卖公司支付他经济补偿金6056元,返还拖欠的工资差额1430元、担任两家店长期间的工资及绩效奖金8000元、站点营业额打回款的跨行手续费200元和其他垫付款3576元。

外卖公司:原告求职时提供虚假资料

外卖公司辞退李宏的行为合法吗?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李宏承认自己年少时不懂事进过监狱、有前科。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不诚实或者欺诈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在求职时提供虚假资料,属于严重违纪。

外卖公司据此认为,无需支付李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同意支付李宏拖欠的工资差额1430元,但不同意李宏的其他主张。

而李宏认为,自己年少犯事的档案是封存的,是否属于犯罪自己也不清楚,而且之后没有再犯。鉴于法律规定为防止就业歧视,未成年人档案应当封存,他认为自己在找工作时填写无犯罪记录并无不可。

李宏表示,2015年5月,他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到针对特别说明第13条“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说明情况”,他曾就此询问站长,站长称不用写书面情况。因此他认为,外卖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显然,该封存制度的实施后,未成年人在填报档案、推荐就业等出具证明文件时,均可填写无犯罪记录。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称原告有犯罪记录,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原告所称的犯错误属于犯罪,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即可视作没有犯罪记录。

法院认为,李宏在入职申请表及应聘登记表中勾选无犯罪记录,并无过错,不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被告据此认定李宏不诚实和欺诈,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2016年6月,普陀法院判决外卖公司支付李宏经济补偿金6056.88元、2015年5月工资差额1430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打回款手续费200元。

庭审法官:外卖公司并无查询犯罪记录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庭审法官认为,按前述法律规定,首先外卖公司并无查询犯罪记录的权限,其通过案外人对李宏作犯罪记录调查已涉嫌违规。

其次,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长、心理发育、性格、情感等方面的特殊性导致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实施的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中国的档案封存制度就是基于对未成年时犯罪人员的保护,主旨在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在未来的学习、工作中不受歧视,能够提供平等地、继续发展的机会。

法官认为,本案中,外卖公司无视档案封存制度,随意调取员工未成年时犯罪的信息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侵犯了李宏的平等就业权,显然构成了对此类人群的不当歧视。外卖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理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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