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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申请拆迁信息无答复,河南南阳市住建委被判限期公开信息

曾庆朝 张庆燕/人民法院报
2017-07-1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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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接到市民申请公开信息事项信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在被市民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诉到法院后,回函称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民认为该回复“太糊弄”,再次将其告上法庭。7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南阳市住建委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南阳市住建委答复,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拆迁许可信息作出公开答复,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2016年10月9日,南阳市民甘金光向南阳市住建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09年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新闻发布中心及全民健身广场项目拆迁时,其向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书内容、收到申请书的时间、审查人员名单、主管领导名单等。

南阳市住建委收到该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南阳市住建委应在接到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然而一直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同年11月2日,甘金光以南阳市住建委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一纸诉状将南阳市住建委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责令被告就原告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立案后,南阳市住建委向原告作出答复称,原告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的申请条件难以判断,同时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拒绝向原告答复。

今年1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南阳市住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但甘金光对南阳市住建委在诉讼中其作出的不予答复不服,认为答复不合法,仍属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遂再次将南阳市住建委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南阳市住建委的“不予答复”违法,应继续公开答复。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告甘金光是该拆迁许可范围的拆迁户,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申请被告公开。被告应当就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市住建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标题为《信息不公开 答复“太糊弄” 南阳市住建委被判限期向市民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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