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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当中间人帮通缉犯行贿民警20万元,被判刑8个月

洪雪/法制晚报
2017-07-2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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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7月26日消息,因敲诈被网上通缉,翟某通过朋友找到了一家公司的女董事长夏某,希望其找民警帮忙撤销网上通缉。但是在给了夏某20万元后,翟某被抓获刑,出狱后翟某要求夏某退钱,而夏某表示钱已经给了办案民警,随后翟某报警。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此外,民警唐某亦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

通缉犯花钱铲事被抓,出狱后要求经办人退钱

39岁的女子夏某原系北京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法院查明,2011年10月下旬,在北京市朝阳区“苹果社区”夏某的公司内,夏某接受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翟某的委托,向时任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的唐某(已判决)提出请托,由唐某帮助翟某办理“撤销网上追逃”或取保候审事项的事宜。

翟某在证言中称,2008年8月其与另外两个人涉嫌敲诈勒索老乡,之后那两个人被抓,翟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6月,公安机关开始“清网行动”,并找了我的家人,但翟某并没有去自首,而是开始四处找关系,希望有人能帮他把“网逃”的事情撤了。

当年10月初,翟某通过朋友蔡某认识了叫夏某,说可以帮其铲平此事。在蔡某的安排下,翟某和夏某在朝阳区“苹果社区”的夏某公司见面,夏某要60万元,翟某遂准备了一张60万元的支票。不过夏某表示她托的人不要支票只要现金,于是翟某先凑了20万,让夏某开始办事儿,他继续回去凑其他的钱。

没承想不久后翟某就被抓,之后被法院判了二年。2013年11月翟某刑满出狱,找蔡某索要20万元,蔡某让其找夏某。由于一直联系不上夏某,翟某便派人去“苹果社区”找夏某,后来夏某报警,翟某则到派出所把相关情况都说了,朝阳经侦对此立案。之后夏某取保候审,找到翟某要求将其口供中的20万元改成是工程款,翟某拒绝。后来翟某账户上收到了4笔5万共计20万。翟某表示,夏某向其说明是找谁办事的。

民警收钱帮忙铲事,获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夏某托办事的人是民警唐某。据唐某供述,因其女友跟夏某是朋友,双方于2006年时在聚会上相识。2011年下半年,公安部搞“清网行动”,夏某给其打电话称一个朋友被通缉,要求其帮忙让朋友别入看守所。唐某拿到翟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后,在公安网上查询,确认了该人是因为一个经济案件被石景山分局网上通缉的。

2011年10月,夏某交给唐某20万元,让其帮助翟某办理取保候审。唐某对此无能为力,但是2011年公安部正好有大清网行动,对自首的在逃犯有政策可以取保候审,于是唐某考虑先让翟某自首,之后按照政策给其取保候审。谁知道在2011年11月份,翟某被抓了。于是唐某准备把20万退给夏某,而夏某表示唐某可留下10万作为辛苦费。

唐某表示,其拿了夏某20万元之后,就给以前的西城刑警同事支某打电话,把通缉犯翟某想要取保候审的事情告诉了支某。支某表示可以办理,唐某便将这20万给了支某。而在获悉翟某已经被抓后,唐某找到支某,对方表示可以把钱退回去,但当时已经花了两三万元请客吃饭了。最后,支某将剩下的17万元给了唐某,而唐某将其中10万元退给夏某之后,将剩下的钱揣入自己腰包。据悉,2016年8月29日,民警唐某因受贿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

朋友与人发生纠纷,女子“慷慨”当起中间人

女董事长夏某供述称,2011年7月左右,其朋友蔡某表示,翟某因与人抢业务而发生纠纷,需要找人帮忙。夏某想到了身为公安局刑警的唐某,便打电话给唐某,称有朋友与人发生纠纷,担心后果比较严重,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民警唐某收到翟某发的信息后,给夏某打电话称事情非常严重,不处理翟某可能会被抓进去坐牢,处理肯定要找人花钱。夏某即把唐某的原话转达给蔡某,蔡某称翟某想办这事,让其再问问唐某要怎么办、要多少钱,唐某表示需要好几十万。随后,翟某和蔡某以及其他几人一起来到夏某位于双井苹果社区的公司,进行了面谈。

数日后,夏某收到一张支票,金额为60万元。蔡某告诉唐某,这是一张空头支票,上面没有抬头和日期,只是给办事的人做个保证,让对方相信其肯定是花钱要办事的。之后,唐某给夏某打电话称办事需要打点关系,请客吃饭。夏某将这些话转告了蔡某,几天后翟某交给夏某20万人民币现金,让其转交给办事的人,夏某遂把20万元给了唐某。半个月后,夏某接到蔡某的消息,说翟某被抓了还要判刑,之后双方很长时间没联系。

不过,两三年后,翟某的老婆给夏某打电话,说她欠翟某20万元。唐某向蔡某询问如何处理,蔡某表示不用理会。随后夏某又跟唐某说了此事,唐某表示他该做的都做了,不退钱。后来翟某老婆带人到夏某公司闹事,夏某便给唐某打电话让他处理。之后唐某约夏某见面,还给她10万元,让她交给翟某家属希望了结此事。

拿到钱后,夏某给蔡某打电话让把大家聚到一起,想把事说清楚。不过没过多久,翟某就报案说夏某行贿。夏某被朝阳公安立案后采取取保候审,共分4笔、每笔5万元把20万元退给了翟某。后来唐某也被立案,取保后,给了夏某10万现金,说是另外10万元。

夏某表示,翟某被抓后,唐某说要想捞出来只能取保候审,还需要40万元。之后夏某通过蔡某将这一要求转述给翟某家属,但翟某老婆不同意,所以事情就僵住了。而当夏某询问唐某是否可以将钱退还,唐某表示是对方毁约所以不退钱。

夏某强调,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只是想帮蔡某,只是转交、帮忙,没有好处。

判决

具自首情节且系初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夏某明知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夏某辩护人提出的夏某是在翟某与唐某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不关心事情进展,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也不归属被告人,其行为应为介绍贿赂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行为人主观上对利益的追求不是本质问题。

在行为人没有获得利益的情况下,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法益受侵害的事实。此外,就行贿罪而言,“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为自己谋取而行贿也包括行为人为他人谋取而行贿。因此,夏某是否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认定夏某明知唐某系在职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请托唐某办理翟某“撤销网上追逃”或取保候审一事,并给予唐某20万元的事实。由此可见,夏某为翟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目的明确。

另,本案中翟某不知道自己是向何人行贿,自始至终不认识唐某,翟某本人并没有就请托事项、行贿款项的交付等与受贿人唐某进行沟通,具体的行受贿行为发生在受贿人唐某与夏某之间。综上,夏某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实施了行贿行为,其行为性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行贿罪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夏某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夏某曾因该行为涉嫌犯行贿罪而被立案调查,后被决定不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表明了一个刑事程序的终结。2016年检察机关再次启动刑事程序对夏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行贿罪立案调查,夏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但辩护人提出的对夏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综合考量夏某请托的事项及行贿的数额,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故法院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夏某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系初犯,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本文原题为《缉犯花20万元铲事被抓 出狱后要求退钱不成报警 中间人及涉案民警均“落水” 其中——帮人行贿 女老板获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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