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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女子为骗营养费,在领养群将儿子“卖”给3对夫妇

扬州晚报
2017-07-27 15:23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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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孩子是妈妈身上掉下来的肉!”都说“虎毒不食子!”。然而,江都一女子却不这么认为,竟以家中经济拮据、欠下巨款为借口,6万元狠心卖掉了刚出生的亲生骨肉……

夫妇网上领养孩子,4万元“营养费”打水漂

“我们在网上领养孩子被人骗了!”近日,盐城王某夫妇(化名)赶至当地派出所报案。这对夫妻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便动了收养一个孩子的念头。于是,他们在网上加入了一个“领养孩子”的社交群,不久前联系上了一个名叫季某的“送养”人。

季某称,自己的小儿子刚出生,因家庭生活拮据,想送给一个有经济条件的家庭收养。急于收养孩子的王某夫妇看到了希望,便私下里与季某联系,希望能说服季某把孩子“送”给他们。

双方约定,如果收养成功,王某夫妇便给季某一些“营养费”。随后,王某夫妇与季某几次协商,最终确定了4万元的“营养费”,并如数将钱转给了季某。但让王某夫妇想不到的是,钱付完后,季某却迟迟不肯带孩子去见他们,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几次下来,王某夫妇意识到,他们受骗了,迅速向警方求助。

与此同时,常州一对夫妇也遭遇了与他们同样的情况,均是私下和季某联系要收养婴儿,给完“营养费”却迟迟等不到孩子。接到报警后,盐城警方很快查明了季某的真实身份,发现她是江都人,于是便向江都警方发来了求助。

私下与三对夫妇联系,她竟用亲儿骗取营养费

接到盐城警方的求助后,江都警方立即针对季某的社会关系网进行走访调查,很快便确定了她的行踪,最终成功将其抓获。面对警方,季某很快承认自己打着“送养婴儿”的幌子,骗取“营养费”的犯罪事实。

季某今年31岁,生有3个儿子。季某的家庭条件不富裕,丈夫沉迷赌博,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家里是雪上加霜。今年年初,季某的第三个儿子出生。出生时,孩子身体不好,加上家里窘困,季某便想到了将刚出生的儿子送给别人领养,顺便换取一笔营养费。

随后,季某便加入了一个“领养群”,发现有领养孩子意愿的家庭不少,随即通过社交群与三对分别来自盐城、常州、上海的夫妇私下取得了联系。为了获得更多的“营养费”,季某在三对有意领养孩子的夫妇间犹豫不决,上海的那对夫妇称愿意付出6万元的营养费,季某准备将孩子“送”给这对夫妻抚养。此后,她并未告知另外两对夫妻真实情况,依旧继续与他们“谈生意”,直到将“营养费”谈妥。收取完他们营养费后,季某始终不肯带孩子与他们“见面”,这才引发了另外两对夫妻的怀疑,有了开头一幕。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盐城警方,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私自领养属违法行为,领养孩子应通过正规渠道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领养孩子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领养手续。国家对领养孩子有着严格规定,领养人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民政部门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会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登记证,以便办理孩子户口,私自领养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普通的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有何区别?

律师表示,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并通过审查送养的背景、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原题为《狠心!江都女子将儿子“卖”给3对夫妇,竟是为了……丈夫也很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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