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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源国家公园地方性法规施行,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20万

北京商报
2017-08-02 13:53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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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获悉,《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8月1日开始施行。

位于青海省南部的三江源地区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去年6月,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这一区域启动实施,园区总面积12.31万平方公里。

据了解,该条例于今年6月2日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将未来园区各项工作纳入更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使相关保护、管理措施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禁止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捡拾野生动物尸骨、鸟卵等。该条例还对未经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园区开展科研、设置张贴广告、使用无人飞行器等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李晓南说,针对三江源国家公园内的各项生态违法行为,园区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将进行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为《三江源国家公园地方性法规施行》)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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