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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以房养老”骗局:制度要跑得过骗局的狂奔

郭晓伟
2017-08-03 14:1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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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北京数十名老年人遭遇“以房养老”的骗局,引发巨大社会反响,也了惊动了国家司法部。8月2日,国家司法部责成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公证协会组成调查核实小组,对相关公证处和公证员展开专项调查。

“以房养老”骗局不仅给老年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对正常的公证执业秩序产生了极大的破坏,使公证机构成为了众矢之的,饱受非议。

如何看待这个骗局?我觉得,应当将其划分为合同的效力问题与公证环节是否合法合规两个部分。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该案的合同效力问题。就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该案主要存在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委托合同。

事实上,不管是“以房养老”还是类似的“低息贷款炒股”“高息理财”等骗局。手段如出一辙,老人都是被带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签下了与前述报道中如出一辙的借款协议和委托书,并完成了强制债权文书公证和委托公证。随后老人房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以低价网签过户。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情形下,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涉案合同应属于可撤销合同。

其次,公证机构及相关公证行为是否合法合规,问题更为复杂,需要先了解公证程序的相关要点。公证程序经由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受理需要满足严格条件。

并且公证机构在受理申请后,需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从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核实的行为。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关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而公证处按标的额收费,存在现实的利益驱动,“以房养老”骗局的公证又大多集中发生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很难打消公众对涉事公证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的怀疑。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大量类似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当事人双方不对等的公证,无论从事实还是情理来看,公证处都存在不作为的过失。在实施法律审查与核实阶段,没有尽到法定职责,严重损害了部分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与法律秩序,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对此,北京市司法局表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赔偿当事人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针对性地打了几个“补丁”:北京市公证机构在办理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同时,不得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性委托公证;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相关公证时,必须由成年子女陪同,必须录像。

不仅如此,相关管理部门还应总结经验教训。针对“以房养老”这种打着“法律”幌子的新型金融诈骗,要严格完善相关程序规范与管理细则,在制度层面和实务操作上扎好篱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要让制度的脚步跟得上时代的步伐,跑得过骗局的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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