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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企业以偷盗为由违法辞退女工,法院判赔偿并补年假工资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实习生 李红杜
2017-08-04 17: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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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湖南高院召开“湖南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湖南女子郭某因在厂区垃圾桶里捡了一个铁丝架,被其工作单位湖南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其有偷盗行为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郭某诉诸法院后,该食品公司不但被判赔偿金,年假工资也被要求一并补上。

8月4日,湖南高院召开关于“湖南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郭某的案例被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法院通报称,郭某(女)于2012年4月16日入职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某日,郭某下晚班时在厂区垃圾桶里捡了一个铁丝架,经过厂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后经公司保安人员劝说,将铁丝架留下放在保安室。上述食品公司以郭某有偷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2014年8月,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

郭某就赔偿金等事由向益阳市资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郭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593元。郭某供职期间,其公司未统筹安排郭某带薪休年假。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涉事食品公司应支付郭某年休假工资2096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520元和经济赔偿金19000元。该食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资阳区法院和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上述食品公司处拿取铁丝架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行为,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当该食品公司保安人员发现郭某拿取铁丝架后,郭某及时进行了改正,且郭某在此之前亦无违纪行为,也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郭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涉事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亦未履行法定程序,故该食品公司以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郭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合计21137元。

此次发布会上,湖南高院一共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并通报称,湖南省法院劳动案件持续增长,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用人单位整体欠薪、长期拖欠社会保险金、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引发的群体行纠纷有一定程度增加。

湖南高院介绍,湖南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始终保持在高位,连续三年都在32%以上。长沙两级法院推行承办法官、审判长、主管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五级调解制度,构建劳动争议案件的全员调解机制。

“这种五级调解,显然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但是这样更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湖南省高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邹德辉介绍,近年来法院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已从侧重保护员工权益,调整为保护员工权益和企业权益并重。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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