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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为逃出传销窝点“劫持人质”,检方为何认定无罪

澎湃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2017-08-09 17:1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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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这是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最近提出的观点,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尽管这是对法官的要求,对检察官来说,我认为同样是适用的。

据《法制日报》报道,河北沧州青年马某被骗入传销团伙后的经历可谓曲折:他从被殴打、囚禁,到为了逃离传销组织而持刀劫持人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绑架犯罪刑拘,最终河南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批捕。我注意到,绝大多数网友留言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分析、判断正确”。

一般来说,劫持人质属于对社会秩序、居民安全感、被劫持者人身安全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均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鲜有劫持人质行为被认定不构成犯罪的。马某因逃避传销“劫持人质”被检察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可谓开了先例。从此事件可以看出,公民合理的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并非没有空间。

自救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是指权利受到违法行为侵害者,为维护自己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对自救行为予以规范,但其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基本相同。无论是之前的《民法通则(试行)》,还是即将于10月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亦或《刑法》,均对紧急避险可免责有所规定。在刑事责任方面,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避险人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到此事件而言,马某“劫持人质”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不构成犯罪,就在于综合考量之下,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众所周知,有“经济邪教”之称的传销,对新进入但又不配合的成员往往施加非法拘禁、殴打、侮辱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并且由于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没收通信工具,被时刻监视行踪,受害人向家人或警方求救的可能性极小,摆脱监视、逃离传销的概率极低。在受害人时刻面临危险的境况下,偶然的“散心”时间正是其开展自救,摆脱传销人员控制的好机会。

在本案中,马某“劫持人质”不是为了谋财害命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是为了向外界呼救,引起围观者注意,以便有人报警来解救自己。行为人“劫持人质”时并没有伤害人质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给被劫持者带来任何伤害,且事后取得了人质的谅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样一来,认定马某“劫持人质”的行为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就完全合理、合情、合法。

现实生活中,人们面临紧急危险又来不及向公安机关求助,或者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施救的情形非常多。不再苛刻地限制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认定此类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对鼓励公民积极自救和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义有着重要意义。期望这样的案例不是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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