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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工程公司一经理助企业偷排渗沥液,受贿1800余万

洪雪/法制晚报
2017-08-10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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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马某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  京华时报 资料图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利用职务便利,曾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马某伙同吕某等人,将六里屯垃圾场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市政污水井内,造成环境污染,使得该公司省下处理费5000余万元,马某也拿到好处费1800余万元。

今日上午,二中院对这起环境污染案进行宣判,该院一审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责令马某退缴186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罚金6100万元;判处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市政工程公司一经理受贿1800余万

上午9点半,马某被带进二中院第八法庭。

1971年出生的马某硕士文化,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方中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简称市政七处)经理。

现年45岁的吕某是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3岁的李某是污水外运处理项目负责人,李某是吕某的外甥,38岁的张某则是马某的下属,在房中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方中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原市政七处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至2015年间,为天津欧梭公司承揽和执行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垃圾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天津欧梭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另案处理)给予的钱款共计1861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伙同天津欧梭公司及吕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于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将该公司从六里屯垃圾场外运的垃圾渗沥液倾倒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偷排的垃圾渗沥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再生水厂,使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给再生水厂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在此期间,马某多次指使张某(另案处理),帮助天津欧梭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的事项。

法院判决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及北京某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党支部书记兼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有关工程介绍给天津欧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为天津欧梭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马某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对马某所犯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马某受贿数额中的绝大部分与其为天津欧梭公司谋取垃圾渗沥液业务即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有关,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应酌予从重处罚。鉴于在案查封了马某的房产,可部分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对其受贿犯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某退缴违所得1860余万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法官问马某是否上诉,马某表示要回去考虑后再做决定。

被告单位被罚6100万元

除了马某外,该案的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公司及其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吕某、该公司负责污水外运处理项目的负责人李某和方中公司原项目部经理张某也一同获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公司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吕某为给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和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垃圾渗滤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仍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垃圾渗滤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内,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吕某所犯数罪,予以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李某、张某能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认罪表现;吕某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李某、张某酌予从轻处罚。

故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6100万元;判处吕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李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张某某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退缴58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天津欧梭公司和吕某、李某、张某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详解判决依据

宣判后,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首例污染环境刑案的认定、判处、特点及原因进行了通报。

1、为何这么判?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张浩介绍,法院认定马某、吕某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依据有两点,一是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根据被偷排的垃圾渗沥液进入的污水管网及相关再生水厂提供的污水处理成本,马某、吕某等人偷排的行为使相关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处理费用93万余元,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因此,马某、吕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2、为何对被告单位判罚6000万元?

本案中,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公司罚金6000万元,法院为何对其巨额罚款?

张浩解释说,该案主要诱因系暴利。本案中,六里屯垃圾场为处理垃圾渗沥液支付了6000余万元,马某将其中的5000余万元支付给了被告单位,本人亦获利1000余万元,暴利系犯罪的主要诱因;二是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存在从众侥幸心理。案件中,被告人供述称,“很多单位都存在偷排现象,并不是我们这一家”,可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存在抓着算自己倒霉,没抓着就大赚的从众侥幸心理。本案中,为严惩该类犯罪,二中院对被告单位判处6000万元罚金刑,就是要让被告单位在经济上得不偿失、遭受重罚,同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三是涉案单位态度放任。根据证人证言,李某的偷排行为曾被垃圾场的工作人员发现,但垃圾场的负责人并没有采取断然、有效的措施,而是召开有关单位人员开会,强调不要有遗撒、偷排等行为,实际并未采取任何切实可行的措施。

案情:

吕某和马某因为在六里屯垃圾场有业务而相识,吕某想成立公司做市政工程,因为马某作过市政工程,因此吕某和马某一起成立了天津欧梭公司,公司成立后,马某退出公司。

马某跟吕某因为六里屯垃圾场的业务相识,吕某是李某的舅舅,李某找活干,吕某将李某推荐给马某,张某是马某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

渗沥液俗称“垃圾汤”,垃圾渗沥液中有很多毒物,有高度污染,按照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处理,因为每天的渗滤液太多,六里屯垃圾场处理不过来,需要委托外单位处理,因为马某的方中公司与六里屯垃圾场有业务,因此就将该项目给了马某的公司,马某就让李某的车队将渗沥液运到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处理,张某曾经到高碑店厂进行过考察,并以方中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协议,但是据高碑店厂的证言显示,李某只运了2车渗沥液到高碑店厂做测试,但是测试后马斌就口头上解除了合同,但是马斌并没有跟公司汇报,而证据显示,在3年间,李某的车队共从六里屯垃圾场运出渗沥液共计62万吨,那么这么多的渗沥液哪里去了呢?就是偷排到市政污水井里。

吕某称,开始运输后,车队曾向高碑店污水处理厂送两车渗沥液,高碑店以浓度太高为由提出高昂的收费标准,“我提出让马斌跟六里屯增加处理费标准,马斌沟通说,拉出来的渗沥液倒市政污水井里,不能影响工程进度。”此外,马斌曾开车与吕某和李某一同到北五环附近的污水管网“踩点”,并指出一些可以排放的污水井口,2012年9月8日到2015年4月,偷排渗沥液入污水井的行为一直持续进行。

张某称,2013年底,因城管查扣车辆,其首次得知李某等人往市政污水井倾倒垃圾渗沥液的事情。截至案发前,拉渗沥液的车曾被西北旺、上地、马连洼的城管查过10多次,被查后,其和李某到城管队接受处罚,单次缴纳5000至30000元的罚款后将车领回。李某则称,张某负责在每次车辆被查扣后去铲事儿,每次会将10000至20000元人民币交给张某,张某找人后会带出放车单。

记者回访 渗沥液方池已变荒地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在之前的报道中,垃圾填埋场南门右侧便是处理渗沥液的方池,旁边有堆积成山的垃圾。但现在,该处已经变为荒地。

附近屯佃村一家餐馆老板娘介绍,前年还有开洒水车的司机晚上来这里吃饭,后来再也没见过。这两年有时还能闻到垃圾场飘来的臭味,但不清楚整改的情况如何。

记者看到垃圾场两侧门分别有两名保安把守,进出检查非常严格,一名保安称垃圾场去年确有整改,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原题为《北京市政工程公司一经理助企业偷排渗沥液 受贿1800余万被判刑》)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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