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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通过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后续雷霆手段可期

澎湃新闻记者 蒋梦莹
2017-08-11 17:0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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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

《意见》把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则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在此前的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处理“僵尸企业”的相关情况。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602件,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审结1923件。

新的定位

“僵尸企业”不是什么新词汇,不过近来,这个词频繁出现在各个重大场合,似乎有了新的意味。

7月中旬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的表示,“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7月24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通稿中提到“僵尸企业”,并强调要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7月27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财办官员首度“官方”权威解读了“灰犀牛”,包括国有企业高杠杆、地方债务等风险隐患。

可以说,处置僵尸企业被放到一个高度的定位上。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闻分析道,《意见》的主要意义仍是政策性的,并未推出新的审判机制,这意味着未来相关司法活动仍需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进行。同时,在司法体系中,法院是相对“被动”的机关,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换言之,如果在法律上要对“僵尸企业”采取新的行动,也需公检法协同并进,方能产生实际效果。不过,该人士也强调,《意见》也反映出最高司法机关已将相关工作置于重要地位,并做出了相应部署,这对在审案件的推进以及未来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是有助益的。

何以重要

据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介绍,2016年国有企业清理退出“僵尸企业”4977户,涉及资产4119.9亿元。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在《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中指出,电力、热力、冶金、石油加工等行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较高,其中,钢铁的比例是51.43%、房地产为44.53%、建筑装饰31.76%。从所有制来看,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最高,远高于民营企业、港澳台及外商企业中的比例。

从行业分布看,“僵尸企业”主要分布于钢铁、煤炭、电力、冶金、石油加工等传统经济部门和产能过剩行业。中央之所以如此看重处置僵尸企业,是因为其中蕴藏的风险。风险又何在呢?

僵尸企业的存在拉低了行业的平均生产率水平;同时,资本和劳动力被错误配置到此类企业,阻碍了它们向高效企业的流动,影响了高效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僵尸企业正在吞噬健康企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今年发布的一份报告认为,在各行业内,对僵尸企业投入的资本份额越高,健康企业获得的投资和就业增长就越低。

除此之外,僵尸企业的存续也影响到资金流向中小民营企业。国务院参事夏斌向澎湃新闻表示,当前实体经济改革是不够到位的,因为市场没有出清,僵尸企业没有出清,过剩的产能、过剩的资产泡沫没有解决,央企、地方政府在获取资源上有更多的发言权,因此就显得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问题不好解决,导致很多资金最终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里面去。

广西有色于2015年陷入兑付危机,并于9月12日宣告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成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人中第一家破产清算的企业。在爆发了8次债券违约后,2016年10月东北特钢也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并在债券市场掀起轩然大波。

随后,山东、山西、内蒙古、安徽等多个地区的国企债务偿还出现风险,甚至是危机,但在银、政、企特殊的关系中,地方政府仍然倾向于通过行政手段来呵护“僵尸企业”。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僵尸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是72%,一般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是51%。

2016年9月份,《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同时明确这类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不得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

银监会8月9日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股东资质、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不得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实施债转股。

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结合最高法的表态和整个大环境来看,清理“僵尸企业”确实是今年的一件大事,目前已在“排兵布阵”,相信不久后“雷霆手段”也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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