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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合水县法院发布彩礼调查:5年间从平均7万攀升至15万

微信公号“合水政法”
2017-08-1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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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合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遏制高额彩礼情况的调查分析

彩礼的产生源于中国西周时期的聘娶婚制,现在已成为我们传统结婚习俗中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高,彩礼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有愈演愈烈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那么如何遏制高彩礼现象,笔者对合水县2012-2016年的家事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并以合水法院的一些做法抛砖引玉 ,借大家的智慧,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一、近五年合水县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反映的彩礼现状

(一)婚嫁彩礼呈上涨趋势

通过笔者走访、调查部分案件当事人和一线办案法官,以及对近五年受理家事案件的对比分析,总体来看,合水县特别是农村彩礼普遍较高且呈现出逐年增长态势(表1)。全县城乡平均彩礼从2012年的7万元左右攀升到2016年底的15万元左右。农村最高彩礼已达到20万元左右,城镇最高彩礼也达到12万元左右。7乡5镇农村婚嫁彩礼高低有所不同,除太白镇彩礼较低外,其他山区乡镇彩礼高于前塬乡镇,农村彩礼高于城镇,出现了农村家庭越穷、生活条件越差,婚嫁彩礼反而越高的畸形现象。如毗邻宁县贫困山区乡镇盘克乡的段家集、肖咀两个乡镇,彩礼最高的已达20万元左右,最低也在15万元左右。在条件较好的何家畔、吉岘和西华池镇等前塬乡镇和县城,日前平均彩礼在10-15万元左右,最低在7万元左右。高额彩礼对于当前人均年收入7000元的农村家庭来说,相当于一个劳动力近20--30年的积蓄。高额彩礼增加了男方婚后家庭经济负担,因婚致贫成为农村部分家庭返贫的一个主要原因,也容易引发离婚等新的民事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近五年合水县城及部分乡镇婚约彩礼情况统计(表1) 单位:万元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矛盾尖锐

返还彩礼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主要发生在解除婚约、离婚纠纷或同居关系纠纷过程中。通过对合水县婚姻登记机关近五年登记结婚和登记离婚情况的调查,综合法院诉讼程序办理离婚案件的分析,全县的离婚率逐年上升,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见表1)。

近五年法院审理的家事纠纷占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详见表2),其中离婚纠纷在家事纠纷中占90%左右(见表2)。在历年离婚纠纷案件中,约有10%的案件涉及彩礼返还纠纷一并调解解决,单独以婚约财产纠纷案由立案的案件数量并不太多(见表3)。因彩礼返还以解除婚约、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为前提,“赔了夫人又折兵”,当事人矛盾往往比较尖锐,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能否将这类矛盾尖锐的案件办理的合法合情合理,是对办案法官业务水平的一个考验。

二、高额彩礼成因分析

通过调研分析以及审判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形成“高额彩礼”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传统观念束缚。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表示。彩礼的主要形式是金钱,也包括贵重物品。合水县婚俗中的“言礼”时索要的首饰钱、衣物钱、零碎钱等钱物与彩礼的性质相同,审判实务中也认定为彩礼。婚约彩礼习俗由来已久,深受传统民俗及道德观念的影响。其来源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确立的“六礼”婚姻制度。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彩礼,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这种成婚形式延续到现在,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民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文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法律法规并未将基于风俗习惯收取和给付彩礼视为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还难以将高额彩礼当作违法予以打击。如今婚约彩礼从原本崇尚礼仪、确认婚约关系的民俗,逐渐演变带有金钱性质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买卖婚姻的遮羞布。这一方面是社会物质文明快速发展的体现,另一方面却反映了精神文明的滑坡。

二是拜金思想影响。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潮流的冲击,尤其是随着物价逐年上涨,拜金思想日益高涨。不少女方家长认为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出嫁女儿应该得到应有的补偿。少数家长甚至将自己的女儿视为敛财工具,靠收出嫁女儿收取彩礼来增加家庭收入,或为儿子取媳妇,或偿还家庭的债务,或改善家庭生活条件。这一现象在农村家庭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高额彩礼成为改善贫困家庭女方父母物质生活的实际需要,而婚约中的女性已然成为金钱交易的对象。三是攀比心理作祟。一些父母认为,彩礼是女儿身价的标志,彩礼越高身价越高,面子也越大。嫁女儿不收彩礼,就意味着女儿不值钱。“男方不疼咱家女儿还得疼他家的钱”,将来婚姻有矛盾男方不会轻易离婚,利于婚姻稳定。有一部分嫁女儿的人家看到别人要了高彩礼,自己要的少面子上过不去,也怕别人说自己的女儿有毛病,从而出现攀比下的“行情”上涨现象,使得婚嫁彩礼居高不下。

四是男女比例失调。由于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适龄未婚男女中男多女少矛盾较为突出,使得在择偶对象选择上,女方比男方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在此客观条件限制下,一些男方家庭用高额彩礼来提升择偶竞争优势,推动了彩礼的上涨。

三、合水县法院遏制高价彩礼的举措

今年以来,合水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家事审判改革,把遏制高额彩礼作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家事审判中积极落实遏制高额彩礼具体措施。

(一)成立家事审判庭,深化家事审判改革

年初,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改革领导小组,设立了家事法庭,配备骨干力量专门承担婚姻家事案件审理,精心设计打造了具有家庭环境氛围的的家事审判庭。对家事审判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印发了《合水县人民法院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合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彩礼还返问题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彩礼返还比例、巡回就地审判办案等一系列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新举措。积极协调沟通,与县妇联、团委、民政、司法、乡镇政府和村、社区组织多方联动,搭建了多样化的诉调对接平台,聘请12名乡镇司法所长担任家事纠纷调解员,在乡镇司法所设立了诉前调解室开展诉前调解,形成多元化实务婚姻家事纠纷解决渠道。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配备巡回审判车巡回办案21场次,现场开庭,辩法说理,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俗观念。

(二)落实有力措施,遏制高额彩礼不良风气

5月初,合水县法院审委会即专题讨论研究,制定印发了《合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彩礼还返问题指导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审理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比例做出明确量化要求,从审判务实上依法进行约束、干预,指导各业务庭统一办案尺度,遏制高额彩礼现象。

一是坚持彩礼返还的限制性原则,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原则、尊重风俗习惯原则、尊重传统公序良俗、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是明确彩礼返还范围。在审理解除婚约、离婚纠纷或同居关系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婚经媒人说合或双方约定并已交接的大额现金和财物,包括彩礼、压柜钱、购买饰品款、房款、车款。首饰、衣物、零碎等贵重物品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首饰钱、衣物钱、零碎钱等未置办成物品的,应当返还现金;已置办成物品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返还。

三是明确彩礼返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合水法院为便于审判实际操作,统一裁判尺度,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过错责任、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明确规定了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比例:(一)共同生活不满一年的,返还的数额不低于彩礼总额的90%;(二)共同生活不满二年的,返还的数额不低于彩礼总额的80%;(三)共同生活不满三年的,返还的数额不低于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婚姻关系解除的或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的,可在前款规定返还比例的基础上酌情减少10%至20%。因收受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或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可在前款规定返还比例的基础上酌情增加10%至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返还彩礼:(一)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二)共同生活已满三年以上,且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并已生育子女的;(三)男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四)可撤销婚姻,属于给付彩礼一方过错的。审理中发现涉嫌婚姻诈骗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彩礼全额返还。当事人一方涉嫌重婚的,彩礼返还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并告知另一方有权提起刑事自诉。

(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正确婚俗观念。

高额彩礼现象,在合水县农村较为普遍,既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也受民俗观念和社会风气的影响,有一定的民间契约性质,单纯靠道德评价指责或政府强制行为难以根除。遏制高额彩礼现象蔓延,必须依靠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从树立正确婚俗观念抓起,采取综合治理方式逐步解决。合水法院在审判实务积极发挥司法为民的职能作用,创新宣传载体,以案释法和集中宣讲普法相结合,报刊、广播、电视传统媒体与网上论坛、微信、微博等新型互联网媒体相结合,大力普及《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新时代婚姻价值观念,促使案件当事人和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文明的婚俗观念,从思想根源上遏制高价婚嫁彩礼婚姻蔓延。

(原标题为《 合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遏制高额彩礼情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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