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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民电话里辱骂民警被拘留10日,法院:处罚决定书违法

罗茜/贵州都市报
2017-08-14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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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镇远县法院就发生在台江县的一起“民告官”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台江县公安局败诉。

据了解,2017年4月2日22时42分许,家住台江县城区的潘强醉酒后拨打民警刘江穗的手机,刘接到电话后,使用免提功能将扬声器打开接听并录音。

通话过程中,潘强对刘江穗使用了侮辱性和威胁性语言。与刘江穗一起执勤的民警周某某和李某某通过扬声器听到了通话内容。

刘江穗报案后,台江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并于同日决定对潘强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拘留日期截止至4月13日,理由是潘强“公然侮辱他人”。

2017年4月20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此案存在案件名称不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编写错误、复议机关适用错误的问题,责成台江县公安局纠正。台江县公安局随后将“纠正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潘强。潘强不服,起诉到镇远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台江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镇远县法院认为,公然侮辱是指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采取的是当众或者多人能够听到或看到的方式。本案中,潘强采取的是打电话的方式,手机的“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并非能使多人看到或者听到,不具有侮辱的公然性。虽然刘江穗打开了免提,但这是刘自身行为导致,不是潘强打电话行为必然导致的客观结果。因此,潘强的行为并非公然侮辱。

据此,镇远县法院作出判决:台江县公安局对潘强下发的相关处罚决定书违法。

(原标题为《 电话里骂民警被拘留,市民不服——起诉公安局,他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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