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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办公室超标5.4平米被查,湖北纪委详解多大才合规

微信公号“湖北日报”
2017-08-1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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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武汉市通报了几起典型违规案例,在全部六起案例中,下面这一个,成功地被各媒体拎出来做了标题——

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执法大队负责人郑平仿(正科级),办公室实测面积为14.4平方米,超标5.4平方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超标5.4平方米,是个什么概念?

不同级别的干部,应当对应多大的办公室?

超标了应当怎么处理?

事实上,从全国各地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案例来看,办公用房不合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

针对这一现象,今年6月6日,湖北省纪委发布了“热点法规有问必答” ,详解“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问题” 。特别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湖北省纪委法规室指出,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作出了系列明确规定 ,包括建筑分类、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装修等。

其中,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是核心指标之一,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相应规定。

在市级机关,规定标准是: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

在县级机关,规定标准是: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乡级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我省乡级机关乡级正职24平方米,乡级副职18平方米,乡级以下9平方米。

超标如何处理?

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干部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警示

案例一:办公室私设暗门成套间

张某某,中共党员,A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张某某原办公室面积为90余平方米,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2013年9月,全市开展超标办公用房的专项清理,张某某搬到隔壁一间符合标准的办公室,但同时设置一道暗门通向原办公室。原办公室虽然挂有“阅览室”牌子,但没有真正作为“阅览室”向职工开放,只是摆放了少量书籍资料,实际使用人仍为张某某。

张某某违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且在办公用房专项清理中弄虚作假,影响恶劣,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经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腾退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

案例二 :应付“清房改革” 搬回超标办公室

湖北十堰市人社局局长孙照军原办公室为一套间,外间约21平方米作为小会议室(会客室),里间面积约41平方米作为其办公室。2014年4月,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精神和十堰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要求,孙照军从里间搬到外间小会议室办公,将里间原办公室封存,钥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2014年8月底,未经请示批准,孙照军擅自从外间搬回里间办公,并将外间小会议室用于接待、接访、开小型会议。2014年12月,湖北省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十堰市人社局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孙照军个人办公面积明显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十堰市委决定免去孙照军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原标题为《 科级干部办公室超标5.4平米被罚!省纪委详解多大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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