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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金校尉”盗掘淮南武王墩古墓,五被告人触犯刑法终获刑

安徽检察
2017-08-19 11:25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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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这个名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提到它常常会让大家联想起“大粽子”、“摸金校尉”,但是实际生活中的“摸金校尉”却不如影视剧里描写的潇洒风光,反而会因越过法律的红线,终得法律的惩处。近日,在安徽淮南的一起从侦查阶段就备受关注的盗掘古墓案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全部获刑,其中主犯程某获有期徒刑十年,余下四名从犯也皆获四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名被告在法庭上受审

本案详情

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皆为外地人,其中程某及蔡某(同案犯在逃)是此次盗掘古墓的发起人。该二人听说淮南有一历史久远的古墓,就想获取墓内宝物,变卖为钱财,于是联系了陈某、赵某、彭某及郑某等多人来到淮南准备盗墓。

这一行人携带发爆器、洛阳铲、摇把绳索等专业的盗墓工具来到淮南后,由程某负责指挥盗墓,一伙人分工明确,有的人在盗墓中负责挖洞,有的人则负责搬土,还有的人负责来回接送。在四天的时间里,这个盗墓团伙就在武王墩古墓葬中挖掘出一个直径0.55米、深度14米的洞和一个直径为0.15米的探孔。正当这个盗墓团伙“忘我”挖墓时,早有周边群众发现这伙人来历不明,形迹可疑,便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观察确认后,陆续将本案的五名被告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挖掘行为已经造成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武王墩古墓葬本体的损害。

纵观古史,盗墓现象自有文字记载的先秦时期即有记录,其行为的危害性较大,易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或毁坏,对文物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因此,自唐代起即有《唐律疏议》等法律详细规定对盗掘古墓的刑罚。我国1997年《刑法》在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盗掘古墓葬罪,明确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应当要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在如今的法治下,对待盗掘古墓的行为也是“零容忍”态度。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万勿模仿影视剧中风靡万人的“摸金校尉”,而将自己送进了法律的牢笼。

为什么这五名被告人没有从古墓中盗得财物仍获重刑?

盗掘古墓葬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本罪的既遂是对行为的要求而非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或者是否从古墓葬中盗得财物,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所以五名被告人是犯罪既遂,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与盗掘古墓葬罪相关的罪名有倒卖文物罪。一般来说,盗墓者的目的是将盗来的文物倒卖来获取钱财,所以检察官就在这里为大家再介绍一下这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关倒卖文物罪的规定: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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