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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法院对一物业公司开出首张高价罚单

成都高新
2017-08-24 11: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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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被罚20万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对一物业公司开出首张高价罚单!

#法治# 事件详情:

“你临时的事情,又没提前和我们说!”法院工作人员到小区查封房屋,却在门禁处被楼栋管家和小区保安拦住。7月28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法院”)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当天,因为这一行为已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该保安所在的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一张罚单,数额达到30万元。

物业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成都高新区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并无不当,但鉴于该公司已出具悔过书,故罚款金额变更为20万元。

目前,该物业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成都高新区法院。

法官执行公务 却吃了物业的“闭门羹”

2015年12月21日,王某杰及妻冯某向罗某借款180万元,王某杰堂妹王某蕊作担保。还款期限届至后,罗某多次催收未果,一纸诉状将王某杰、冯某及王某蕊告上法庭。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王某杰、冯某向罗某限期还款,王某蕊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3名被告仍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遂申请成都高新区法院强制执行。成都高新区法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某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麓山国际社区的房屋。

没想到的是,这一依法执法行为竟然遇到了“障碍”。

据成都高新区法院提供的一段执法现场视频显示,2017年7月2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官协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及该案申请人罗某的父亲等一行,前往被执行人王某蕊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麓山国际社区的抵押房屋开展评估工作,在该房屋所在小区门禁处,执行法官向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楼栋管家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及相关法律文书,详细告知了来意,却遭到拒绝。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可是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却以‘没有提前打招呼’为由,拒绝执行法官进入。”执行法官说。

为此,执行法官随后向楼栋管家作耐心解释,“法院执行公务时物业公司负有协助义务,这也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但对方告诉执行法官,自己也没办法,请不要为难她,并称要先电话通知他们综合处的工作人员过来。“我们考虑到也许她确实有难处,就让她15分钟内把人叫来。”执行法官说。

于是,楼栋管家打了一通电话,但电话中,对方却没有明确说来或不来,执行人员就这样被晾在门禁外。40多分钟过去了,执行法官还是没见有人过来,于是再一次和楼栋管家沟通,并告知对方,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妨碍执行,可能要给予罚款。对此,楼栋管家回应:“我如果让你们进去,我也要被罚款。”

由于楼栋管家没放行,法院工作人员去找保安。听工作人员讲明来意后,保安拿出对讲机,询问了物业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但最后依然不予放行,并称“楼栋管家都不让进那就是不让进”。

就这样,执行法院一行人在门禁附近滞留了1个多小时,最后还是交涉无果,只能先行离开。

开出首张高价罚单 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由于受到物业阻挠,本案的评估拍卖工作一时无法进行。成都高新区法院决定,因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严重影响执行工作进度,损害司法权威,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

麓山物业公司收到处罚书后,向成都高新区法院出具了悔过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议决定书中将30万元罚款变更为20万元。麓山物业公司最终为自己的行为“埋单”,将20万元罚款交到了法院。

“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拒绝配合的个人或单位,通常我们会以劝导和解释的方式来请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有些情况下也会处以罚款,但此前几乎都在10万元以下。”成都高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麓山物业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进度,为了促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树立司法权威,法院最终决定开出这张20万元的罚单。

近期,全国法院正在进行“基本解决执行难”,却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如本案中这类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大大降低了执行的工作效率,导致有限的执行资源被白白损耗,这些行为的发生,部分是因为“不懂法”,部分是因为故意拖延,法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以严厉手段示法普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从社会层面加快解决“执行难”。

普 / 法 / 小 / 站

哪些拒不执行行为会被处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❶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❷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❸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❹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具体处罚措施

❶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❷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❸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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