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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纹鉴定并非绝对可靠,“断案”须全面审查监督

李建红、白洁/法制晚报
2017-08-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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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指纹识别系统提高了破案的科技含量,但并非绝对地科学可靠。

指纹是手指表面皮肤有着凹凸不平所形成的纹路,这些隆起线的起点、终点、分叉、结合被称为细节特征点。每个人的指纹甚至一个指纹的每条隆起线都是独特的,指纹鉴定利用指纹稳定性和独特性的生理特征,将其作为识别人身份的凭证。经过不断完善与改进,指纹鉴定技术被推崇为“证据之首”。但在近年来,指纹鉴定不断受到了各方面的挑战,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对指纹鉴定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

指纹鉴定意见的特点

指纹鉴定意见并非绝对地科学可靠,指纹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有一定局限性,必须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判明其客观、真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指纹鉴定意见受提取指纹质量影响较大

现场指纹的提取是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基础,因为嫌疑人或被害人手指出现干燥、伤疤、湿润等情况,都会导致现场提取指纹的差异。一些现场提取的指纹会有污损、扭曲、不全等情况,而这些都会对现场指纹的准确性提取带来影响,进而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产生影响。

2.指纹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容易受到质疑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或联系,而且这种关联或联系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依据。一些指纹的痕迹具有潜在性,现场勘查时通过现场照片无法将潜在指纹的具体位置、方向、大小和形态特征等有效表现出来,只能通过勘查笔录或指纹提取记录等文字形式来描述。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会对现场提取指纹的关联性提出疑问。

3.指纹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指纹鉴定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受到鉴定人认识能力、经验的影响较大。指纹鉴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人脑决策过程,指纹鉴定过程是典型的同一认定过程,在分析阶段,鉴定人员选取特征点的判断是在大脑中进行的,外界只能看到点取的结果并不能看到鉴定人员的判断过程。鉴定人员在分析阶段的判断过程其实是一种对指纹的认知过程,鉴定意见的主观性较大,指纹鉴定人员的鉴定能力是影响指纹鉴定意见质量的重要因素。

指纹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

在侦查活动中,涉及鉴定方面常见的违法违规情形有:

1.现场勘查笔录与指纹鉴定意见存在矛盾

一些鉴定意见中记录的检材指纹来源与现场勘查笔录中不一致。例如周某盗窃案,公安机关在对作案点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并提取了现场留下的两处指纹证据,后根据指纹鉴定对比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周某,但却未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中予以记载。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就该指纹样本的收集来源寻找相关证人和书证,通过证据锁链证明其来源合法。

2.指纹识别的标准问题不统一

目前在指纹鉴定工作中尚无明确的统一的鉴定标准。鉴定人员的检验过程主要是通过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是否有相同特征,相同特征达到一定的数量后,即可作出判断。至于需要多少个特征、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达到何种程度,至今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实际上依赖于技术人员的自行判断。我国一般以7-10个细节特征吻合为统一认定标准,但这一标准不具有强制效力。国外的要求更多一些,英国16个,瑞士的日内瓦采用8个细节特定为标准。这使得外界对指纹鉴定的科学性提出一些质疑。

3.隐匿指纹鉴定意见

有时侦查机关出于某种考虑,将一些指纹鉴定意见不随卷移送,导致检察机关作出判断的依据不全面,进而出现误判的可能。如某女出租车司机被杀案件中,为了使检察机关确信案件为嫌疑人甲所为,公安机关将提取到乙某的血指印的鉴定意见隐匿不报,致使检察机关未排除合理怀疑,将犯罪嫌疑人甲批捕。后侦查机关将乙的指纹上网比对,将犯罪嫌疑人乙抓获,经查证乙为该案真凶。

指纹鉴定意见审查和监督的重点

司法实践中,对指纹鉴定的监督要抓住“四性”,即对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和监督。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论、从与案件的关联性到与其他证据的吻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1.指纹现场勘查程序是否合法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发现侦查线索,而依法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人、事、物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的一项侦查措施。侦查人员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证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防护装置,防止指纹等信息遗留现场造成污染;现场勘验笔录正文需要载明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并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

检察机关承办人应对卷宗材料中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现场勘验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笔录记载的内容相符。及时发现是否存在应该鉴定而不鉴定、启动鉴定不全面,鉴定移送不全面等问题,并对有关违规、违法问题进行纠正。

2.检材指纹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规范

检材指纹提取是指侦查人员综合运用指纹提取理论、方法,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指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活动。主要是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相关提取笔录记载的内容相符。

应注意审查检材指纹发现、提取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保管、送检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及损坏的具体程度,提取到的指纹与现场勘验笔录指纹中的记载是否一致。

在收集、保管检材和送检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鉴定意见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3.样本指纹收取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

样本指纹一般存在公安机关的指纹档案之中,也有临时收取的样本指纹。大部分情况下,样本指纹较为清晰完整,数量充足,在审查时要注意查明样本指纹收取的来源,同时还要注意审查鉴定人是否将检材指纹和样本指纹相互混淆。如梁某盗窃案,案发后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提取指纹一枚,经比对,与“指纹前科库”中“梁某”的捺印指纹同一。

审查逮捕环节,犯罪嫌疑人梁某否认了指纹的真实性,即指纹档案库中的指纹并非其所留,同时,检察机关经审查卷宗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梁某没有作案时间。为排除合理怀疑,案件承办人要求将梁某的活体指纹与案发现场提取的嫌疑人指纹以及公安机关指纹数据库中存档的梁某指纹进行比对鉴定。

公安机关通过补充鉴定,证实经将梁某活体指纹与案发现场遗留指纹进行比对,结果不同一,即现场提取的指纹并非梁某所留,检察院遂作出不批捕决定。

4.是否存在伪造指纹的可能

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栽赃陷害或报复他人、扰乱办案人员侦查视线或其他一些特殊目的,在犯罪的过程中采用伪造指纹手段,给指纹鉴定和审查办案带来新的压力。

常见的伪造指纹的方法有利用尸体手印伪造死者生前押名、借助某些介质非法取得或制造他人指纹等。

在审查办案时,应当关注鉴定意见中对指纹形成方式的描述,根据鉴定意见中对指纹乳突花纹的形态、细节特征等形态上的描述进行比较研究。

从提取指纹与案发现场的关系即指纹在现场出现的位置关系以及指纹与现场其他痕迹物证之间的位置关系着手,判断该指纹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5.指纹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存在矛盾

要注意审查指纹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与案件没有关联的鉴定意见可能是真实的,但显然不能用于本案的证明。有关联的鉴定意见意味着:一是必须与争议事实问题有关,具备实质性;二是有助于证明案件的争点问题,具备证明性。审查的重点是:指纹鉴定意见是否与委托要求相符,是否确定了不应该由鉴定解决的法律问题或其他专门性问题,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分析意见是否充足合理等。如有矛盾,必须查明原因、排除矛盾后,方可采用。

(原题为《指纹鉴定技术被推崇为“证据之首” 鉴定意见并非绝对科学可靠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指纹“断案”需要审查监督》)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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