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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
公民身份号码由18位数字组成, 号码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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