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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民营医院被指伪造签名:司法鉴定病历两签名非患者所写

谢台选 沈慧君/法制日报
2017-08-26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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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为人母是件令人欣喜的事情,但对于李文娟来说,却成了一辈子的转折点。

究其事因,李文娟认为是医院的错,并向《法制日报》记者投诉。记者调查获悉,李文娟与宁波艾博尔妇产医院的纠纷持续两年,其间,李文娟质疑医院篡改病历伪造签字。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病历中的两份笔迹进行鉴定,结果表明这两张单子上的签名确非李文娟所写。浙江省宁波市医学会参与了这一纠纷的医疗鉴定,表示对笔迹司法鉴定报告不作评价,鉴定艾博尔妇产医院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目前,此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

剖腹产后被诊断神经根受损

李文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在宁波从事外贸工作。李文娟怀孕后,她原本以为可以顺利生下孩子,和孩子一起快乐生活,但她万万没想到,生子经历令她的人生发生改变。

2015年,31岁的李文娟成了未婚单亲孕妇,因为工作时间限制,她预约不到宁波市妇儿医院的四维B超,便上网搜索其他可以做四维B超的医院。之后,她看到宁波艾博尔妇产医院的介绍,便与医院电话联系,确定在此做产前检查。

宁波艾博尔妇产医院是宁波当地的一家民营妇产专科医院,位于环城南路,提供产科、妇科、月子中心、新生儿科等医疗服务,在宁波民营医院中有一定知名度。

快临产时,李文娟考虑到自己没有准生证很难在公立医院排上床位,便向艾博尔妇产医院咨询。医院的医生告诉她不需要准生证,而且承诺会为孩子开具出生证明。李文娟欣然同意。

2015年6月,李文娟开始在宁波艾博尔妇产医院做产前检查。

2015年7月28日,李文娟遵医嘱入院的第二天,主治医生一早就来提醒她,预产已经超出一周而且她的骨盆有轻度狭窄的情况,建议剖腹生产。不过,李文娟希望顺产。

医生告诉她,如果想顺产就要立刻催产。李文娟回忆说,当时羊水还没破,脐压颈也没有反应。用过催产素后,她感觉胎心加快,助产师把情况反馈给了主治医生,建议用硫酸镁补救,主治医生没有采纳,后来胎心一路升到了每分钟180次,出现了胎儿窘迫症状,医生催促她剖腹产。

李文娟说,剖腹产第二天,她发现双足后跟有麻木感,就把症状反馈给了主治医生。麻醉师来做了检查后告诉她没有问题,并表示泡几天脚就会好。于是,她于8月3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8月6日,李文娟在家发现尿感异常,便立刻联系医院。5天后,麻醉师给她打电话,告诉她可以去其他医院的神经内科治疗,费用由医院报销。

8月16日,李文娟在宁波李惠利医院被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变,脊髓和腰骶神经根受损,建议住院接受治疗。

“原本以为是产后的正常现象,艾博尔妇产医院的主治医生和麻醉师当时也说没什么问题可以马上出院,直到在李惠利医院确诊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李文娟告诉记者。

8月25日,李文娟住进了李惠利医院。李文娟说,损伤节段主要是腰段,累及截面以下依次是臀和腿,但是在她腰腹肌力最低不到二级的情况下,李惠利医院在病历中只提到腿部问题,也只治疗了腿部。住院近一周都没有对症治疗。

9月1日,李文娟转进了宁波市康复医院,腰腹部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医治。

2016年6月,因医保到期,李文娟只得出院,但是她的身体状况依旧没有恢复,腰腹肌力不到二级,臀大肌和臀中肌肌力三级,双下肢外展肌减退,双下肢肌力四级。

采访期间,李文娟坐在轮椅上,她不停地调换坐姿,坐着超过10分钟就要扶墙站起来靠墙站立,站立超过10分钟再坐回轮椅,就这样来回交替。因为腰腹无力没法久坐久站,久坐背部会出现肿胀疼痛,臀部也因僵硬需不停调换姿势。

李文娟说,行动不便对她来说十分痛苦,更痛苦的是,作为母亲连自己的孩子都没法抱起来,不知今后的生活如何继续下去。

患者称病历记载内容不真实

李文娟告诉记者,2015年9月1日,在她剖腹产出院一个月左右,艾博尔妇产医院主治医生好几次联系她,说是病历需要改动要她重新签字,她多次拒绝。后来回医院复印病历时,主治医师又一次要求,于是她签下了当天的日期,随后去院长办公室拿病历。她到院长办公室时,院长正在和主治医生打电话,在电话里说时间写得有问题,并把已经签好的材料撕毁,要求她签7月28日的日期。

李文娟说,她在翻阅病历单的时候无意发现催产素引产、催产告知单和OCT试验告知书病历材料的患者签字不是她的字迹。然后,她请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表明这两张单子上的签名确实非她所写。但是,院长坚持认为不是医院的医生签的。

李文娟指着折着角的病历复印件说,病历上催产素引产、催产告知单中“OCT”字样被划去用黑笔改成了“2.5%缩宫素2015-8-28”字样,在7月28日查房病历中写的是“可谨慎试行0.25%宫缩素静滴引产”,不知为何一个月后还修改病历,且同一份病历数据相差十倍。

“当天分娩室的护理记录单上记录的是11点半开始出现宫缩强直,事实上那天下午两点左右我才出现宫缩强直,中午12点左右还吃了饭。”李文娟说,自己的体重只有55公斤,但病历里的体重有四种版本,最高是82公斤。她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麻药的剂量是根据人的身高体重情况来定的。另外,剖腹产后第二天,她把双脚后跟麻木的症状反馈给主治医生,医生和麻醉师还来做过检查,但在病历里只字未提。

“医院方不承认病历造假、病情隐匿,也坚决否认是医疗事故,走投无路时我把艾博尔妇产医院告上了法院。医院院长不承认我在住院期间反映过双足跟麻木的事实,法官说需要做医疗损害鉴定,我多次表态不会用假的病历做鉴定,法官建议将伪造签字的两张报告单抽出,剩余部分递交即可,但是我始终认为整份病历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李文娟告诉记者。

之后,李文娟同意做医疗鉴定,向宁波市医学会提交了神经损伤治疗的相关病历和笔迹司法鉴定报告,医院方提供了病历。最后,医学会表示对笔迹司法鉴定报告不做评价,鉴定艾博尔妇产医院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病历本身的真实性就存在问题,依据病历做出来的鉴定又怎么能反映事实情况呢?”李文娟说。

对于李文娟提出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电话联系到宁波艾博尔妇产医院的朱院长。朱院长表示拒绝接受任何采访。

随后,记者联系了宁波市医学会负责李文娟医疗损害鉴定的王女士,同样遭到拒绝。

对于病历材料真伪问题,记者也咨询过中华医学会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医学会无法对鉴定材料的真伪做出判断,医学会受法院委托,委托人应确认好材料的真实性后再递交进行鉴定。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病患方已提交证据证明病历虚假的情况下,法院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后,需医院方提交证据反驳,若确实是医院篡改病历,即适用过错推定,也就是认定医院方负篡改病历的责任。在明晰病历材料真实性后,才能进行后续的医疗损害鉴定。(原题为《宁波一民营医院被指伪造患者签名:司法鉴定显示病历两处签名非患者所写,涉事医院拒绝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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