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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入刑后仍屡禁不止?广州法官:不少代考者碍于人情答应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17-08-3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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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难,考试难,提起考试心好烦!但如今想要提升学历,或是获取各种行业资格证,都逃不过考试这一关。

至2017年7月,广州市法院已审理代替考试罪案件6件,其中天河法院共审理涉代替考试行为的案件5宗,其中5名被告人触犯代替考试罪,4名被告人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

很严肃地告诉你,出现替考行为,无论是考生还是替考者,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出现替考行为,还将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代替考试罪是我国《刑罚修正案(九)》新规定的罪名,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罪名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今天,J君就为大家分享其中三则案例,解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考试失败还有机会,找人替考双双入罪!各位朋友一定要诚信考试,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找人代考被当场“抓包”

考生、代考者皆获刑

2016年4月,24岁的何某需要参加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

对自己考试能力深感担忧的何某,在考前两天通过他人联系上了25岁的韩某,希望为其代考,韩某同意了何某的要求。

考试当天,韩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学考场,持何某身份证和准考证,以何某的名义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韩某向监考人员承认了替人代考的事实,考场人员当即报警处理。同日11时许,何某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寻找韩某替自己代考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何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考虑到两人在公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两人犯代替考试罪,分别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驾照考试也“寻枪”

照片比对漏马脚

2017年3月,王某在天河区岑村华观路的广州市车管所代替陈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约定由王某进行考试,如通过则由陈某本人亲自领取考试成绩单。

在王某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后,陈某准备领取考试成绩时,车管所民警发现成绩单上的陈某相片与考试抓拍的王某相片不符,很可能不是同一人,于是民警当即拒绝出具成绩单,并对事件进行调查。

事后王某被抓获归案并承认了代考的事实,并在法庭审理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提交了具结书。(陈某另案作出处理)

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非国家考试不构成代替考试罪

却难逃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6年3月,在医院工作的寻某请求同事刘某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向其索要一张个人照片。

刘某答应帮忙替考后,通过QQ邮箱发给寻某一张自己的个人头像电子照片。

后寻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不法分子伪造一张基本信息为寻某、照片则为刘某个人头像的居民身份证,并于考试前一天连同从网上下载的本人准考证一起交给刘某。

考试当天,刘某在位于天河区五山路某职业学院考场,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寻某的准考证代替寻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识破,刘某承认了代考的事实。

事后,寻某得知刘某被查获,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找人代考的事实。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寻某和刘某提起公诉。

刑法所规定的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案中,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是由人社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但并非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被告人寻某和刘某的行为均不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

但被告人寻某和刘某结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两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寻某和刘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寻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

据天河法院刑庭庭长梁皓介绍,目前,广州市法院已审理代替考试罪案件6件,其中天河区就有5件,这与天河区高校较为集中多作为国家考试的考场有关。

我国刑法对代替考试罪具有严格的限定,并非代替参加考试就构成该罪,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举个例子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别是由我国《高等教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

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是由原国家人社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并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责任追究方面,代替考试罪除了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外,也需追究代考者即俗称“枪手”的刑事法律责任。

另外,部分高校也可能对涉事的在校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代替考试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准备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会触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四大特点

梁皓表示,代替考试罪具有四个特点,以天河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

被告人年轻且学历高。9名被告人5名为80后,4名为90后,其中将近九成的被告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涉及的考试范围较广。包括有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等。

部分应试者和“枪手”为应付考试的身份核查而同时具有伪造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容易触犯刑责更严重的伪造身份证件罪。

犯罪事实较为清楚,被告人都表示认罪受罚,对判决结果无一上诉。

代考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虽然国家严禁代考行为,而且通过刑法的方式加大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为何仍然屡禁不止呢?梁皓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① 国家考试一般与学历、行业资质等挂钩,利益诱惑使一些人员铤而走险,希望通过找人代考的方法提升学历或获得行业的相关资质,催生了帮人代考的市场。

② 对代替考试罪的认识不足,带有侥幸心理,主观认为代考被发现最严重的处理也就是失去考试资格等行政处罚手段,甚至觉得自己的策划“天衣无缝”能够不被察觉。

③ 碍于人情,与传统观念认为“枪手”是为寻求经济利益才代考不同,审理发现不少代考人员作为应试者的朋友或同事,本身虽对代考行为怀有顾虑,但经不住人情的软磨硬泡,最终答应代考。

如何减少代考行为?

“关键还是要树立诚信考试的风气。”梁皓建议,能力不足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去改变而非通过找人代考这种作弊的行为去“走捷径”。

国家组织考试,是为了测评人员的技术能力和选拔优秀人才,找人代考不仅影响到对应试者个人能力的正确评估,而且对他人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国家严厉打击代考行为,倡导诚信考试之风。 

(原题为《替考会入刑!考生和“枪手”皆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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