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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流动人口条例”明起实施,居住证不再只是“居住证明”

洪奕宜 吴珂 黄康灵 李云飞 曾祥龙/南方日报
2017-08-31 13:32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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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不仅删改了与《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补充了原来没有规定而上位法有新规定的条款内容,而且更加突出广东特色,以人为本,体现了我省对流动人口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是我省深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

广东“流动人口条例”明起实施,居住证不再只是“居住证明”。

落实上位法和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而我省在2010年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与《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居住证申领条件、程序、管理要求以及持证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权利、相关法律责任等均存在不相适应之处。

广东是全国流动人口最多的省份,目前有流动人口4369万。早在2010年,广东就在全国率先推行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至今全省已累计发放居住证6583万张。值得注意的是,4000多万的流动人口中,约950万居住期在半年以下,很容易再次流动甚至回流原籍,按照上位法规定,设定居住登记满半年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今年,广东启动对《条例》的修订工作。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条例,重点落实上位法和中央及我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修改完善不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不适应我省当前实际的条款内容。《条例》不仅重新设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有关居住证期限及签注的条款以及居住证持有人权益的条款内容,还更加突出便民服务,顺应现实服务管理需要。

不再设有效期每年签注一次

新修订的《条例》重新设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把居住证的定义从单一的“居住证明”扩充至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体现了居住证的法律定位由类似义务履行凭证转变为权利义务兼备的凭证。

比如,《条例》增加了规定,居住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居住凭证持有人享受便利的具体办法,赋予了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顺应了现实服务管理需要。具体包括: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身份证、申请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此外,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现居住地。

《条例》安排单独章节对居住登记进行规定,增设了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条款,充实了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条款内容。还规定了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可不申报居住登记等几种情形。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一次。

可以看到,新修订的《条例》在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基础上,结合广东近年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巩固完善已有工作经验做法,具有较强的实操性和广东特色。将“以人为本、便民高效”写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并在具体条文中加以落实,进一步体现了我省对流动人口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全省累计发放6583万张居住证

2010年1月1日,《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广东在全国率先实施以居住证为核心的流动人口一证通制度。也就是从那时起,广东开始发放居住证,采用全省统一样式,证件采用IC卡芯片技术和表面可擦写技术,性能功能先进,居住证不但内嵌IC卡芯片存储证件信息,方便提供各种服务管理应用,而且证件表面的居住地址和有效期限可反复擦写。到目前,全省已累计发放居住证6583万张。

以居住证为载体,广东各部门各司其职,探索为流动人口逐步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人社部门实施“南粤春暖”就业服务活动,通过多形式举办招聘活动、多渠道开展就业服务、多层次组织劳务合作,为求职者和企业搭建供求对接平台,促进异地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同时扎实做好社保保基本、保底线工作。截至今年初,异地务工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等各项指标均居全国首位。

劳动部门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深入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健全均等化技能培训政策,采取不分户籍、均等化的劳动者技能晋升终身补贴的培训模式,每提升一次技能给予一次补贴,帮助异地务工人员提升技能后稳定就业。

教育部门加大教育资源投入,着力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近几年,我省安排下达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资金,用于支持接收非户籍学生较多的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公用经费,积极探索向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学位,稳步推进随迁子女在我省升学工作。广东省教育厅起草了相关通知,适度放宽了随迁子女报考条件的要求,以解决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的突出矛盾和困难,确保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住建部门推进安居工程建设,以省政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民生实事为中心,使异地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卫生部门推进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和双向服务管理职责落实试点;流管部门定期开展出租屋综合整治,清理和整顿违规出租屋、取缔违法违规出租屋经营场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整治脏乱差现象,不断提高出租屋管理规范化水平,让流动人口住上放心出租屋。

■热点问答

1 如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 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申报登记?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3 居住变更地址的,需要登记吗?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4 申办后多久可以领取居住证?

流动人口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5 居住证多久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6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原题为《居住证不再只是“居住证明”》)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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