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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教师猥亵女生获刑,并被禁止在刑满5年内从事教育工作

方历娇/楚天金报
2017-09-11 14:41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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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9月11日讯,记者10日从湖北省高院获悉,汉川人民法院对多次猥亵女生的小学教师汪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据悉,这是全省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作出的从业禁止判决,彰显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系某小学教师,2015年至2017年3月间,利用其教师身份和教学活动,在教学场所多次猥亵女生。2017年5月15日,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汪某被抓捕归案。

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该案中,汪某违背教师职业要求,多次在教学活动中实施猥亵犯罪,被认定符合从业禁止的条件要求。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汪某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此案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若只是剥夺被告人教师资格,刑满后其仍可从事培训等相关职业,为了预防再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检察机关扩大保护范围和力度,将从业禁止建议覆盖到教育及相关工作。

汉川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及《教师法》,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为消除被告人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从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扩大保护范围和力度,将从业禁止覆盖到教育及相关工作,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昨日了解到,此案是汉川人民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从业禁止”规定以来,作出的全省首例性侵案件“从业禁止”的刑事判决,体现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严厉惩办和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同时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拓宽了办案思路,提供了借鉴价值。

(原题《我省法院作出首例性侵案从业禁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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