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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刊文评14年前杀人案改判:疑罪从轻到从无需艰难一跃

朱昌俊/中国青年报
2017-09-13 10:16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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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14年后,曾被认定杀害前女友并伙同家人分尸、抛尸的缪新华最终被判无罪。14年前发生在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的这起杀人分尸案,让缪新华背负了杀人罪名,他的父亲、弟弟及叔叔4人也因这起案件被判入狱。经过两年多复查,9月12日,该案在建阳区法院再审宣判,法院最终改判缪新华等5人无罪。

“14年的光阴,5个人的一生。”这是新闻跟帖中,网友留下的一句意味深长的感叹。诚如律师所言,这起案件与其他的申诉案件相比,存在物证不足,定罪依据不确实、不充分等共同特点,而另一方面,像这样一家五口同时蒙冤的案件也是极其罕见的。这种罕见,不仅让人看到冤假错案的代价之大,也折射出发生错案本身的荒谬——能让一家五口同时蒙受冤屈,当时到底是怎么做到的?

作案工具菜刀、砧板均未被警方发现人的血液成分,缪新华等人供述的现场也未检出被害人杨某的血迹;所谓抛尸现场、抛尸用的塑料袋均没提取到缪新华等人的脚印、指纹等痕迹,被害人物品的去向亦没有查清;缪新华等5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仅凭常识就不难判断,凭当时的证据链条,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疑案。然而,最终仅通过DNA鉴定发现的3根死者毛发,该案就被坐实。在当事人经过两次上诉后,福建高院最终对缪新华改判死缓,而对其余4名被告人,维持一审判决。而上述改判,在当时被称为“留有余地”。

“留有余地”的改判,最让人唏嘘。一方面,要庆幸,若不是这一纸改判,或许缪新华就将复制聂树斌的命运,无法等到14年后迟到的正义;另一方面,也正因为这一“留有余地”的操作,让人看到由“疑罪从轻”到“疑案从无”,虽只有一字之差,其结果却往往是判若云泥。所谓疑案,就是证据不足的案件,那么遵循程序正义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疑案自然就应该作无罪处理。但囿于“破案指标”等外部行政干扰以及受“不能错放一人”的复仇司法观的影响,疑罪从无却总是呈现出“知易行难”的尴尬。就此而言,缪新华一家五口的无妄之灾,再次警醒社会:无论如何,从司法理念,到司法实践,再到社会心理,都有必要跨越“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这道坎儿,迈向真正的“疑罪从无”。

缪新华的弟弟缪新光蹲在自家两个成人无法转身的浴室内。法院曾认定缪家3人在这个面积不到1.2平方米的浴室地板上分尸。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图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撰文谈及“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时曾指出,于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更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此番言论从观念层面厘清了社会对于“疑罪从无”所可能存在的偏见。

而在实操层面,“疑罪”之所以难“从无”,更与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不足、律师权利未得到足够尊重等司法漏洞有着直接关联。事实上,这次的缪新华案,也曾被指存在刑讯逼供现象。由此也说明,冤假错案虽各有各的不同,但制造冤案、错案的原因,往往大同小异。近年来被平反的冤假错案繁多,首先当然是对当事人的正义送达,但同时更是对司法制度与痼疾的检修过程。那么,在新的案件审理上,理当充分展示冤案平反过程中吸取的教训和制度修复的成果,从“增量”角度,防范冤假错案的再生。

另外不得不提到的一点是,对于像缪新华案这类明显存在“留有余地”操作的案件,到底如何对案件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追责,往往成为一道难题。其实,沈德咏大法官也曾专门谈过这个问题: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因此,就个案来看,虽然缪新华及其家人已获平反,但后续的追责、赔偿,乃至对案件真凶的调查,所有环节都不该落下。

(原题《“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需要艰难一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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