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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标志性事件:烟叶税立法开了一个好头

《中国人大》杂志社微信公号“西交民巷23号”
2017-09-1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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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法成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第一个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立法项目。东方IC 资料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首次审议了烟叶税法草案。

烟叶税法成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第一个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立法项目,被视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标志性事件,受到相关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何为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由立法者决定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是国家与人民进行分配的基本形式,关系到人民最基本的财产利益与经济自由。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不过,我国目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等几个税种之外,大部分税种都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的。

之所以采用授权立法,其实是有特殊的历史背景的。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经济改革和建设刻不容缓,而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的建立、完善任务错综复杂、耗时较长,且缺乏相关经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第89条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予国务院其他职权的规定,在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在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根据上述授权决定,在较短时间内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税种的暂行条例。

通过这些暂行条例和税收法律的结合,我国迅速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制框架,高效地建构了较为完整的税制和税收规范体系。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相关税种的暂行条例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税收法定路线图如何绘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和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将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项任务。

作为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战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迅速行动起来,绘制了推进税收立法的路线图。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在法律条文中细化了税收法定的具体内容;同月,中央审议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现行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曾表示,将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

为何选择烟叶税“试水”?

为何选择将烟叶税作为第一个由暂行条例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的税种?据财政部和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烟叶税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烟叶税本身规模也不大,每年总额不过130多亿元,立法操作可行度较高。

烟叶税法草案规定:烟叶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范围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确保烟叶税法平稳实施,草案维持了现行20%的税率。这些条款基本与现有的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烟叶税法草案正在中国人大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10月3日。 

(原题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烟叶税立法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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