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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原则通过

李川 李国惠/天津日报
2017-09-1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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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现场。北方网 图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工作联系,深入推进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昨日(9月16日)在天津召开的第四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以下简称《联系办法》),将分别提请三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用制度保障促进三地立法协同。

“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机制,是推动和保障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以来,三省市人大常委会齐心协力推动立法工作协同,制定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建立了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联席会制度、法制工作机构密切合作机制、重要立法项目工作协同机制、立法信息及时通报交流等机制。为保障这些工作机制落实,需要把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的联系制度化。

《联系办法》明确,京津冀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是推进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的综合部门。对确定的协同立法项目,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要推动本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论证、修改等环节,与其他两方协调推进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由三方轮流负责召集和组织。

为了进一步提升立法协同成效,《联系办法》明确,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关方面的建议,临时邀请其他方召开会议,研究立法工作协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任何一方可以将本地立法项目法规草案,发送其他方征求意见。接受征求意见方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对于本地正在审议的法规草案中的重要制度与其他方存在明显差异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三方会商。

此外,《联系办法》对信息通报和学习走访制度也作出了规定,促进共享立法和研究成果,进一步提升青年立法干部的立法工作协同能力和水平。

(原题为《<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原则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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