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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 以法之名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

2022-05-11 19: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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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

安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极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趋于小型化

加之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

年轻子女陪伴父母的时间变少使得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

生活中,不少孤寡老人常常

由侄子(女)、外甥(女)等旁系晚辈

甚至是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人或者组织进行赡养

那么问题来了?

我们一起看看吧

近日,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纠纷,确认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由原告取得被继承人留下房产的所有权。

该案的成功调解通过司法途径确认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通过扩大扶养人范围,不仅能激励扶养人赡孤寡老人的积极性,破除扶养人领取孤寡老人遗产的难题,而且能有效保障遗赠人和扶养人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案件介绍

被继承人卿某系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前进社区居民,生前系孤人。卿某与胡某系表亲关系,卿某长期与原告邹某及原告之夫胡某共同生活。2021年2月24日卿某与原告邹某及原告之夫胡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在安州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该协议约定:卿某一直随邹某两夫妻共同生活,由邹某及其夫照顾卿某生活起居,邹某夫妇自愿继续承担卿某的食、住、行、生、养、死、葬的职责,在认真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的基础上,卿某决定在其去世后,将其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大北街西侧(海珂.花郡)房产一套遗赠给邹某夫妻。

后邹某夫妇对卿某履行了扶养义务。2022年2月2日,邹某之夫胡某去世,卿某随邹某继续生活。2022年2月15日,卿某因病去世,原告履行了对卿某安葬的义务。2022年4月1日,原告为取得卿某遗产,将卿某的遗产管理人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

本案中,因受遗赠人之一的胡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原《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应由邹某继续履行。因卿某无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依法成为卿某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承办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确认原告邹某认真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夫胡某去世后,仍继续照顾卿某,并在卿某去世后将其安葬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卿某所留房产的继承问题达成一致,由邹某取得被继承人留下房产的所有权。

教育意义

本案中,邹某尽心照顾卿某生活起居,认真履行了对卿某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她的行为得到了遗产管理人的认可,最终由邹某取得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

希望通过本案提供给老人们多一个选择,让他们能够真正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延伸普法

01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02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03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在签订和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 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自然人。

② 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③ 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④ 遗赠扶养协议为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发生效力。

⑤ 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⑥ 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需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⑦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时,则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来源 | 立案庭 陈婷

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 以法之名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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