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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于今年11月30日前选出
9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决定: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召开;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52名,在2017年11月30日以前选出。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了7类重大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11项重大事项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5类重大事项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
其中,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7类重大事项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的重大措施;关系本省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关系本省全局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特别重大的改革措施;关系本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等。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11项重大事项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执行的重大措施以及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省本级财政决算;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等。
为扩大群众有序参与政治,《规定》中明确,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损失的重特大事故和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等重大事项,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原题为《山西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将于2018年1月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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