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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设立环保督察热线 每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

2017-09-30 09: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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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有效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突出问题,把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环境诉求解决机制常态化,山东省特设立环保督察热线。

◆环保督察热线设在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热线号码为0531—66226110,受理时间为每日9∶00—16∶00,主要受理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举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举报案件台账,每月5日前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相关领导同志报告上月办理情况,并抄送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因党政领导干部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导致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发生,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9月29日,《大众日报》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环保督察热线的通知全文。

《关于设立环保督察热线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及时有效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突出问题,把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环境诉求解决机制常态化,特设立环保督察热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环保督察热线设在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热线号码为0531—66226110,受理时间为每日9:00—16:00,主要受理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举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将举报案件向涉及的市或省直部门(单位)转办,重大紧急情况及时转办。

  三、接到转办案件后,相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对重大举报案件,主要负责同志应当亲自督办,并对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负责。

  四、相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转办案件应当迅速组织调查,及时作出处理。

  (一)被投诉单位有环境违法行为的,由有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需要作出停业、关闭决定的,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三)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做好投诉人的解释、说服工作,属于恶意举报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五)因党政领导干部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导致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发生,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五、相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转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在当地报纸、电视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涉密件除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相关市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注明办理进展和办理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举报案件台账,每月5日前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相关领导同志报告上月办理情况,并抄送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七、环保督察热线办理过程中梳理出来的重要事项和复杂问题纳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的督办内容。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相关市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实施问责,认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事实和政策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一)报送查处信息不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推诿扯皮,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

  (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相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环保督察热线办理情况,并适时通过报纸、电视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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