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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2022-05-16 16: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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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依法推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细则》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我院决定重新编制《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并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执业,自愿接受法院指定,服从法院监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均可报名。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经营或办公场所,有办理破产案件(含预重整、公司强制清算、个人债务清理以及其他具有破产案件类似功能的案件)的经验,具有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人员或团队,且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二)原已入选《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须重新申报。

(三)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须提供总部愿意对该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

(四)在本院辖区内无分支机构的,申报时应当承诺在接受首次指定后及时设立分支机构或保证工作条件。

(五)申报机构更名、合并的,本公告对业绩、资历、经历、经验的要求由更名、合并后的机构承接。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机构以总部名义申报的可以将各分支机构业绩、资历、经历、经验一并纳入,但以分支机构名义申报的,不得将其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业绩、资历、经历、经验纳入。

(七)申报机构内律师、会计师等执业人员不得在本院名册中的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或兼职。

(八)同一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同时申报的,一并纳入评审,择优确定其中一家。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已经加入管理人名册的查实后直接除名:

1、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质、评定的资质过期的;

2、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受处理,处于整改期的;

3、因执业中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的;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5、因不当履职或拒绝接受法院指定等原因,被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的;

6、申报机构的律师、会计师在本院在册的其他管理人机构兼职,或者重复申报的;

7、存在可能严重影响管理人履职的其他情形的。

三、评审程序及标准

(一)凉山中院组织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并确定等级。

(二)凉山中院技术室负责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初审,排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资格初审采取核查申报资料、询问等方式。

(三)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进行复核,根据评分标准打分,填写《管理人评审评分表》,综合得分情况,拟定一至三级机构管理人初选名单。

(四)根据凉山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等情况,暂定一级机构不超过5家,二级机构不超过10家,三级机构若干。评审参考标准如下: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一级管理人:

(1)建立单位社保账户时间以及以管理人身份首次从事破产管理工作均满2年以上;

(2)已在省、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较大的市中级以上法院分级管理的名册中位于二级及以上级别的,或未分级管理的在册名单;

(3)已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且单次理赔金额不低于50万元,累计理赔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4)以管理人身份承接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破产预重整案件合计不少于10件,已结(终止或终结)案件不少于5件,且须至少具有办理过前述四大类案件中的两类案件;

(5)机构从业人员中或具有相对固定协作关系的具有3年以上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且该团队成员中至少有5人以上具有被指定为管理人负责人的经历;

(6)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能检索到的公开案件不少于5件;

(7)机构从业人员中曾在国家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破产相关的论文,或破产相关的论文曾被破产行业组织的年会、论坛以及其他学术会议等收录;

(8)上一年度管理人报酬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9)曾向管理人行业或者社会公益组织进行捐赠。

2、不足以评定为一级管理人,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二级管理人:

(1)建立单位社保账户时间以及以管理人身份首次从事破产管理工作满1年以上;

(2)已在其他城市中级以上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单的;

(3)已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且单次理赔金额不低于50万元,累计理赔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4)以管理人身份承接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预重整案件合计不少于5件,已结(终止或终结)案件不少于2件;

(5)机构从业人员中或具有相对固定协作关系的具有3年以上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该团队成员中至少有2人以上具有被指定为管理人负责人的经历;

(6)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能检索到的公开案件不少于2件;

(7)上一年度管理人报酬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8)机构或团队成员曾向管理人行业或者社会公益组织进行捐赠。

3、除一、二级管理人以外,其余均为三级管理人。

(五)本公告对业绩、资历、经历、经验的要求,除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可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前完善外,其余均计算至本公告发布前一日。

四、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

(二)申报机构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报机构建立单位社保账户情况。

(四)自有场地产权证书或场地租赁合同、物业费凭证。

(五)管理人执业保险(不能用律师、会计师行业执业保险代替)参保情况。

(六)申报机构在其他中级以上法院管理人在册证明。

(七)行业自律组织或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3年内有无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申报机构当地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可为律所、会计所、清算所会员出具证明;如尚未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可以由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出具证明,清算所无行业协会的可用无处分声明书代替)。

(八)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附件2)。

(九)无“不得申报”情形声明书(附件3)

(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总部愿意对该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书。

(十一)在本院辖区内无分支机构的,承诺在接受首次指定后及时设立分支机构或保证工作条件的声明书。

(十二)上年度管理人报酬收入证明材料。

(十三)向管理人行业或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的证明材料。

(十四)申报机构从业人员中或具有相对固定协作关系的具有3年以上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名单目录(须载明手机号码)、身份证、执业资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作合同书。

(十五)申报机构以管理人身份首次从事破产管理工作指定文书证明材料。

(十六)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能检索到的公开案件情况。

(十七)申报机构以管理人身份承接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预重整案件以及已办结(终止或终结)证明材料。

(十八)团队成员中被指定为管理人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十九)申报机构的从业人员中在国家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破产相关的论文,或破产相关的论文被破产行业组织的年会、论坛以及其他学术会议等收录情况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材料请按上述顺序制作目录,说明材料名称、来源以及拟证事实,注明页码,对材料中必要内容允许用荧光笔标注,左侧装订一式三份,无需密封,在入册申请书加盖完整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并在右侧边缘加盖骑缝章。

五、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一)评审工作委员会拟定的管理人初审名册及分级情况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公示名册的机构提出的异议,3日内向我院技术室书面提交,由评审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影响管理人履职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其调整级别或移出名册。

(二)公示期满后,由本院公布新版名册,同时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备案手续。自公布之日起,名册内的管理人执业机构可接受本院辖区内法院指定为管理人。

(三)此次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期间,原管理人名册继续有效,已经裁定受理和新受理的破产类案件可继续在该名册内指定管理人。在新的名册公布后,除非确有必要或担任该案管理人的机构主动提出申请,正在审理中的破产案件指定的管理人若不在新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内的,无需更换。重新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公布启用后,原名册作废。

(四)新名册启用后,将依据本院有关规定对机构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六、申报期限及途径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22年6月1日前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向凉山中院技术室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机构报名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列入评审范围,涉及伪造司法文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报送材料的时间为上午08:40-11:40,下午2:40-5:20。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联系人:罗碧琳、陈依古,电话:18980285205、19181582550。

特此公告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原标题:《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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