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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条例规定: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不得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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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障学生安全,我省禁止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应当保证教学研究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应急演练。除教学研究活动外,学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不得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禁止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原标题为《 安徽:正常使用教学场所不得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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