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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奴婢到女首富,周莹的成功在清朝可以被复制吗?

戴桃疆
2017-10-07 11: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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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电视剧《那年花开月正圆》已进入尾声。为了丰富剧情,强化戏剧冲突,剧中对原型人物吴周氏的身世做了重大改动。朝廷命妇“安吴寡妇”吴周氏本是陕西泾阳破落户周家的养女,以良人身份嫁入吴家,而剧中孙俪饰演的周莹则是江湖艺人周老四的养女,被养父卖入沈家做婢女,从沈家出逃被吴家少爷容留,后又成了吴家的少奶奶。“奴婢”是这部七十多集女性传奇故事的起点。

《那年花开月正圆》剧照

《那年花开月正圆》的时代背景设定在清朝末年。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代仍旧延续前代的社会治理手段,将人以身份作良贱之分,赋予不同的法律地位,使之相殊有别,从而分割社会群体,制造一种明显的身份等差的社会秩序,以便巩固专制统治。依照清代律法,士农工商之外皆为贱民,奴婢则是贱民的代表。

清代奴婢的来源主要有三:一是入关前后被掠、被迫投充为奴婢者;二是因各种罪名被没入“奴籍”的;三是价卖为奴者。奴婢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完整的人格,在属性上人、物参半:一方面,奴婢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行使部分民事行为的能力(比如婚姻、收养、财产继承等)、在程序法上也有诉讼能力;而另一方面,奴婢可以被作价买卖,一切人身权利听凭买主处置,且多数情况下“物”的特征较人的属性更为明显。

中国历史上,为奴之历史可追溯至夏商周三代。三代盛时,惟罪犯为奴;周衰,始有鬻身一说;秦汉以后变本加厉。值得注意的是,清代以前,存养奴婢是身份特权的一部分。清顺治三年《大清律》第一次颁布时,照抄了明代户律中“立嫡子违法”条关于庶民之家存养奴婢的相关规定,附加注释变为“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下放了存养奴婢的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依靠维系游牧民族的奴隶制的遗存以维持满洲旗人的特权。放权之余,清政府通过条例的形式对法律进行变通,进一步为民间人口买卖打开法律缺口。

立契价卖奴婢的交易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加盖有官印的契约,即红契。官方规定的奴婢交易程序参见《大清律例·刑律·盗贼下·略人略卖人》相关条例:“凡买卖男妇人口,平官媒询明来历,定价立契,开载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钤印……倘契中无官媒花押,及数过三人者,即究其略卖之罪。倘官媒同棍图兴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

然而民间最广泛的奴婢流通形式仍然是有刑事风险的、无官方钤印的白契。依照法律,白契所买奴婢等同于雇工,但在康熙十一年到嘉庆六年,一百二十四年间清政府共计十三次颁布条例承认白契奴婢的合法性,将白契价买奴婢与“奴生奴仆、印契所卖奴仆”在法律地位上等同起来,统一“造册报官存案”,只在是否可赎身问题上加以区分。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被架空。

《那年花开月正圆》开篇时间大致清道光年间,在这一时期,民间立契价卖奴婢的交易模式已经形成,卖家以官牙人、牙人为交易中介,与买方订立契约。

通过《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中收录的道光年间奴婢买卖契约三份,可以一窥当时奴婢买卖情况:三份契约皆为白契,形式仿照红契,记载出卖人身份,标的奴婢来源、年龄,买受人身份,合同金额,价款交付方式,标的奴婢健康状况、生辰八字、出让人身权利范围,标的奴婢合法性声明,出卖人责任。契约结尾标注定立日期,附出卖人、中介画押,有时也有标的奴婢本人、代笔人、其他介绍人(称“引领人”)画押。

奴婢交易价上下浮动较大,最低的是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安徽歙县江长发林转卖十三岁婢女荣娣,“三面言定的受身价洋银拾叁两五钱正”,最高的为道光二十四年福建闽清县江清辉转卖婢女十五岁云鸾,“三面言议,卖断出身价钱七十八千钱文正”,是荣娣身价的六倍多。安徽徽州钱邦贵出卖十四岁亲生女领儿的文契中,“当日请凭引牙说合,卖得价处大钱贰万文整”,按照一两等于一千文的等价关系,《那年花开月正圆》中周莹十五两的身价显然属于偏低的。

晚清婢女,苏格兰摄影师、探险家约翰·汤普森(John Thomson)摄于1868

无论价格高低,都不影响奴婢买卖的性质。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奴婢买卖伴随着致使买家受到法律惩罚和财产损失的双重风险,法律虽然剥夺了奴婢的人格权利,但却不能束缚住奴婢的双脚,奴婢买卖风险再添一重。因此,奴婢买卖十分重视标的物(奴婢)来源的合法性,同时强调卖方提供足够的担保。

奴婢买卖中的卖方多半“钱粮无错”、“衣食不周,难以度日”,急着用钱,为了促成交易,出卖方几乎负担全部的风险,“如有来历不明以及走失拐逃,并一切等情,据系出笔人一面承当”,“身家不得私自择许,亦不得引诱潜逃,以偷窃衣物等情。若有此情坐,身即行寻交归偿……抑若逃出疏虞,不干东人之事”。更有甚者会在契约签订的同时,由出卖人与中介共同出具担保文书(时称“包字”),承诺对奴婢逃跑等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歙县江长发凭媒出卖婢女荣娣与黟邑(今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胡某。买卖双方居住地相距三十里,每年三月杏花极盛,观者云集,十分热闹,外来人口多,人口流动性大,买方“尤恐隔邑,人性不定,私窃物潜逃”,江长发同媒人王百弟、王黑塔立包字存据,约定“如有逃走等情坐,身及媒人等找寻送门。倘若不获,甘陪身家无辞”,承诺若婢女私逃,出卖方及媒人负责寻人,寻人不得则赔偿损失。

可当风险真正发生时,出卖人和保人根本无力履行合同,买受人的利益难以通过契约得到充分保障,往往只能自行向官府寻求救济。

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人汪松如出卖“一仆名唤登科”与“同都十图汪名下为仆”,约定“如有偷窃逃走等情,尽是承当”,且有中介人程孔友出具包字。交易完成之后,“登科”被新东家更名为“进禄”,不到一年便逃走。新东家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向巢县(今安徽省巢湖市)知县禀状告诉,“伏乞宪天太老爷殿准赏案,永杜祸害。”

满清建国立法以满洲为本位,极力维护奴隶制度,奴婢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奴婢私逃即是对主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构成“盗人罪”,犯罪主体是私逃奴婢,客体是主人的财产权益,需要负刑事责任。康熙年间对逃奴问题进行改革后,对于私逃奴婢的处罚有所减轻。《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规定:“有背主逃匿者,照满洲家人逃走例,折责四十板,面上刺字,交与本主,仍行存案。”

白契价买奴婢通常未经报官造册,法律地位仍等同于雇佣工人,买受人权利并不当然地依据清朝律法进行保护,官府是否插手寻人几乎全凭官员意志。进禄的新东家为了寻人,没有强调自己所受的经济损失,而是强调奴婢逃走后“恐入匪类”,对社会治安造成的潜在威胁。在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发生类似电视剧中沈家少爷自行寻人的情形也不是不可能的。

《那年花开月正圆》剧照

奴婢买卖是所有人口买卖类型中最为普遍的,每当国家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或是发生社会动乱,人口买卖,尤其是非法人口买卖难以避免。而这种买卖牵涉到身份转换,奴婢由良入贱,直到获赎、获放,与主人始终存在隶属关系。由良入贱易,由贱从良难,女性、儿童往往屈居于父权家长的掌控之下,难以自保,常常被物化、沦为被贩卖的客体,迎接这些妇幼的通常不是传奇的创富故事,更不是“五个男人爱上我”的爱情童话,而是被一纸契约束缚、被蹂躏、被压迫的悲惨人生。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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