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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检察起诉洗钱案1人获刑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提起公诉的喻某某洗钱罪一案,经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该案系本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挖掘线索移送后破获的案件,也是本辖区首例洗钱罪案件。
根据加强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的相关工作部署,新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动适应新任务新要求,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中,通过梳理钱款去向,发现转移受贿款、隐瞒犯罪所得的线索。
检察办案人员提前介入侦查,将涉嫌洗钱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与办案民警充分沟通、深入探讨,在取证重点上围绕犯罪构成和主观认定难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证明思路和证明方法,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证据。
喻某某一开始对洗钱行为“零口供”,承办人根据收集的直接、间接证据,结合犯罪所得转移方式的异常性,耐心释法说理,并充分阐明自愿认罪认罚的后果和从宽幅度,最终喻某某对自己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的洗钱行为如实供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提起公诉时对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也得到了新市区法院的支持。
延伸阅读:
反洗钱工作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义重大。下一步本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与人民银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形成打击洗钱犯罪合力,持续高效推进反洗钱工作。
原标题:《新市区检察起诉洗钱案1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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