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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进行时】永平法院温馨提醒:随意制造、买卖、持有、使用 涉枪涉爆物品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2-05-21 0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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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品,在我国,枪支、弹药有非常严格的管理使用规定,然而,近年来,在国家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有力打击下,仍有少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触犯法律底线。据统计,2020年至今永平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涉枪涉爆犯罪案件24件25人,达刑事案件总数的6.5%。

典型案例

01

因非法持有枪支、爆炸物被判处刑罚

2021年5月30日,因被告人施某某酒后毁坏家中财物,粟某某报警处理,民警现场处置期间发现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经搜查,当场查获枪支弹药多组,永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02

非法制造枪支并用于猎捕野生动物,被判处刑罚并赔偿国家损失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制造、改装射钉枪,并先后猎杀了1只疑似飞鼠和3只疑似棕胸竹鸡(又名“箐鸡”),后将猎杀动物交由其母亲被告人王某某售卖,在售卖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搜查,查获自制枪弹以及2只疑似棕胸竹鸡物种为黑颈长尾雉,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查获的1只疑似飞鼠的物种为云南大鼯鼠,列入“有益的、有重要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永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150元。

03

非法储存爆炸物被处刑罚

永平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经搜查,查获炸药疑似物11条、雷管7枚,导火索140厘米,永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人非法利用,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必须实行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在日常实践中,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目的或用于捕猎、或为保护农作物;非法持有枪支、爆炸物案中,被告人持有的枪支、爆炸物多数为老一辈遗留下的物品,被告人明知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或非法储存爆炸物是违法行为,但仍旧抱着侥幸心理私自藏匿、使用,拒不上交,最终受到法律惩罚,付出沉重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永平县人民法院倡议,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来,共同维护社会和谐平安。

图 片:来源于网络

文 稿:杨萩婕

编 辑:蒋秀金

原标题:《【普法进行时】永平法院温馨提醒:随意制造、买卖、持有、使用 涉枪涉爆物品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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