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档案春秋︱张自忠遗孀房产纠纷案

周利成
2018-01-06 17:55
私家历史 >
字号

抗战胜利后,美国军队代表国民政府接收了天津。美军的到来和国民党军队随后的进驻,一些身在异乡的天津人重回故乡,致使天津人口骤增,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房荒现象,租赁房屋的纠纷更是屡见不鲜。1948年5月至12月,张自忠将军的遗孀康敏芳与天津市政府顾问罗宗强的房产纠纷案闹得沸沸扬扬,一时轰动全国。

康敏芳其人

据史料记载,康敏芳为张自忠将军的第二任夫人,婚后他二人感情甚好。张自忠担任天津市长期间,康敏芳时常出现在公众场合,非常注重外交,《北洋画报》曾刊登了多幅她与各国驻津官员夫人的合影:1937年新年,她以市长夫人身份在市政府花园大楼宴请驻津12国领事夫人;同年2月,她在市政府设宴招待驻津各国司令官夫人,在英租界私邸接见了天津日本驻屯军怀念部桥本参谋长夫人和日本代理总领事官岸伟一夫人等。

1946年5月16日,康敏芳在 《大公报》发表了《张公自忠行述纪略》一文,概述了张自忠将军的生平事迹,也记录了他们二人生活的点滴和最后的诀别时刻:

民国十六年(1927),余与公结婚,公专心军事,冀为国用……及七七事变之前夕,公单身走平。宋公哲元以平津一带无险可守,率部而去,留公坐镇北平。公虽孤城困处,安堵闾阁,指挥若定。嗣部署既竣,于翌日简装离平转津,与余会于义顺合之四楼。时正黄昏,一灯萤然,公语余曰:“我今以身许国,为国不能顾家矣!我虽生死莫卜,汝在津照料家事,可置无线电,为我通消息。”余随公已十余年,一旦生别,不觉唏嘘泣下。公曰:“毋作儿女态!”是夜,坐至通宵,相对默然。余今每一念及,恍然如在目前。天微明,公登轮赴鲁。闻公抵鲁后,率领所部,歼敌沂水,激战七昼夜,杀敌半师团以上……其时,我遵公嘱,启程离津,由港飞重庆,转至宜昌,与公相晤于营次。公曰:“今后战事愈烈,以后家事唯托吾妻矣!”翌日相别,公不觉泫然久之。孰知此即永诀之时乎!

余由重庆飞港转道返津不久,津寓为奸人揭发,余不得已全家暂避于北辰饭店。斗室一间,暂避风雨而已。未一周,闻公在前线大胜,朋友相庆,欢聚于华安饭店。是日正5月17日也。正相饮间,有人来告,密语数言而去。于是,客人纷纷离座,交相耳语。余不甚解,但亦无法问讯。翌日阅报,始痛悉我良人于5月16日殉难于方家集!呜呼,痛哉!余于悲怆之中,匆匆由津去港,飞往重庆,有重庆治丧办事处李处长招待。于11月16日在北陪厝公之灵柩。

主席蒋公偕孔部长亲临主祭……余叩谢蒋主席,蒋公谕示曰:“自忠为国殉职,忠勇可嘉,夫人亦应节哀,以后一切生活,余负全责。”余当即叩谢至再。……余现在孑然一身,零落津沽,怆怀身世,执笔追述我良人之一生行述,诚不知涕泪之何从也!

康敏芳在《大公报》发表的《张公自忠行述纪略》一文

纠纷缘起

抗战爆发前,张自忠曾在天津英租界镇南道(今睦南道)162号和洛阳道7号,各置楼房一所。张自忠将军殉国后,康敏芳即定居于镇南道寓所。洛阳道一所,于1945年11月1日租于罗宗强居住,租约载明于期满时有收回自用之权,租期一年。期满一年后并未续租,但罗宗强仍每月支付租金。1948年初,因生活艰难,康敏芳不得已将镇南道房屋出售,与买主约定至迟于本年5月8日将房全部腾出,否则依法负赔偿之责。康敏芳遂以书信方式通知罗宗强将洛阳道7号房屋腾出,以便自住。未获回复后只得亲自登门,促其尽快迁移。但罗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康敏芳只得退而求其次,要求罗先将楼下跳舞厅腾出,以为她们全家暂居存身。但罗丝毫不肯让步,并试图以两三根金条的最低价买下此处房产,让康敏芳另觅他处居住。康敏芳当年也是天津外交界的风云人物,何况又是抗战殉国将军张自忠的夫人,哪里受过如此屈辱,遂以“蔑视国家法律,存心欺压孤孀”罪名,将罗宗强告诉到了“华北剿匪总司令部”军法处。

那么,这个罗宗强又是何许人也,明知康敏芳有着这样强大的社会背景,竟然还敢如此大胆地与之抗衡?

罗宗强,1915年生,广东人,大学毕业,曾任太古洋行副理,时任宏大进出口行、大华企业行经理,办公地点在法租界蓝牌电车道(滨江道)长泰大楼216号。1945年12月,任市商会常务委员、首届整理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国际贸易推进委员会委员。

抗战胜利后,美国剩余商品大量拥入天津市场,因当时批汇容易,经营进出口贸易可以获得一至三倍的暴利。因此,抗战期间歇业的华商贸易行纷纷恢复营业,新的贸易行也如雨后春笋。最高峰时,天津的华商贸易行竟达600余家。1946年5月,在市社会局召开了“天津市进出口贸易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会议选举罗宗强、林墨农、马更生、刘焕章、刘华千、林镇树、刘啸东、孙哲民、傅柏川、徐季悟等人为理事、监事,罗宗强任理事长,林墨农、马更生为常务理事。自此,罗宗强的社会地位陡升,兼任猪鬃整理工业同业公会顾问,成为北洋、光明等四家影院的股东。1946年2月16日,更被聘为天津市政府顾问。同年4月,经市商会推举,市社会局指令他与王翰臣二人出席了全国商联会扩大筹备会。

司令、市长亲自过问

1948年5月,康敏芳致函“华北剿匪总司令部”司令傅作义,控告罗宗强“蔑视国家法律,存心欺压孤孀”,谨恳其“俯念民夫抗战微功,惠及遗族,赐予依法惩处,勒令腾房,俾便居住,而示体恤,存殁感德”。傅作义接函后极为重视,5月27日,致代电给天津市政府市长杜建时,一是转述康敏芳控告罗宗强信函的内容,二是希望杜建时立即查明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他。杜建时遂派市政府秘书长梁子青办理,梁子青立即派市政府视察室视察张斁庵迅速调查办理。

张斁庵几次到镇南道162号和洛阳道7号调查,分别走访了康敏芳和罗宗强的哥哥罗宗雄。6月9日,向市政府做出了书面报告。

一、张夫人康敏芳现住的第十区镇南道162号房,因生活艰难,不得已以13亿元卖出,约定5月8日将房腾空,否则依法赔偿。她因腾房后无处栖身,故拟将自置的第十区洛阳道7号房收回自住。

二、洛阳道7号房于1945年11月1日即由罗宗强承租,定期一年,租金8.4万元,双方立有合同,期满后并未再订立租约。但罗仍按月纳租300万元,直到1948年1月,张夫人拒收租金,而罗遂将租金提存于金城银行。张夫人称,罗利用市政府顾问的特殊身份延期不搬,业已年余。

三、张夫人先是致函罗宗强,后又亲自登门拜访,要求他腾房,但罗均置之不理。不得已,张夫人遂提出先将楼下跳舞厅腾出,但罗仍一再拖延。同年6月5日,张夫人未经罗同意,强行搬入洛阳道7号客厅内家具一部。嗣后因罗反对未再继续搬运,已搬入的家具仍存罗宅客厅内。

四、罗宗强因事赴上海已有一个月之余,据其兄罗宗雄称,端午节前后即可返津。

五、遂向罗宗雄传达了总司令傅作义和市长杜建时息事宁人之意,希望罗宅同情张故上将抗战功勋遗族艰困,等罗宗强回津后,促其迅谋合理解决方法,以维自身声誉。罗宗雄表示,等其弟回津后一定迅速解决。

六、张夫人前已报请天津警备司令部陈长捷查办此案,警备司令部也正派张副市长调查此案。

6月11日,天津市政府训令市警察局局长李汉元,令其会同警备司令部遵照办理。

7月5日,天津警备司令部司令陈长捷代电市政府称,据张夫人称,罗宗强身为市政府顾问,利用特殊身份,欺凌孤寡,强占民房,延未搬迁,业已年余。即希采取行政手段,迅饬罗宗强定期迁移,并希将迁移日期见复。

对于康敏芳控告罗宗强仰仗天津市政府顾问的身份,欺压孤寡一节,市政府饬令人事处调查。调查结果称,罗宗强确于1946年12月奉谕聘为天津市政府顾问。但1948年2月间奉行政院令,核报市政府顾问、参议员名单,罗宗强未经圈定,应即解聘,只是尚未书面通知解聘,亦未公开发表。

7月16日,傅作义再次致电天津警备司令部陈长捷称,据康敏芳7月1日函称:

“自先夫张公自忠敌前殉国后,即在津辛苦茹抚12岁遗孤。因无丁男持家,致有天津市政府顾问罗宗强认为孤寡可欺。不仅殉国先夫无以瞑目,即民亦因其依势占住,无权占有,而无家可归,成仁之妻子,欲哭无泪,几至绝境。前蒙钧座电令天津市府和天津市警备部调查处理,但因罗等仍拒民入门,其势汹汹。更以强暴手段,将民自有天津十区洛阳道7号楼房作为跳舞场所。罗自知理亏,曾向调查处理机关表示,愿限期移出。不料,罗宅屡次食言,毫无诚意。惟请钧座救援,不仅民及小儿刻骨铭心,即先夫亦感激,祝福于九泉也。”

7月17日,杜建时致电傅作义称,查此案经派员调查,因罗宗强去沪未归,据悉,张夫人并报请天津警备司令部核办。爰经商请该部,妥为处理并电府转饬罗宗强,定期迁移。兹据其兄罗宗雄来市政府称,其弟不日即将从沪飞津。正在觅房,准备迁移。在搬迁之前可先腾房一部,请张夫人暂来居住。遂饬令罗宗雄,等其弟回津后立即到警备司令部洽办此事,迅速觅房迁移,勿得长此鹊巢鸠占。

7月19日,市警察局长李汉元报告称,奉市政府令,经派员与警备部副官处王科长联络。据称因罗未返津,此事未能解决,本部近拟执行罗腾房,候办法决定后,即联络会同执行。7月16日,再次派员访询此案经过情形。据罗宗雄称,关于房屋纠纷,现接其弟电报称,先将楼下之房腾出,让与张夫人居住,等其返津后再解决楼上房屋。罗宗雄现已将楼下一部房屋腾出,张夫人也亲来舍下查看,大约一二日内其弟即可返津,关于腾房问题,当有解决办法。

20日,陈长捷再次致电天津市政府称,迄今为止,未据警察局来部洽办,相应电请查照,即希转饬警察局限期一个月着罗宗强迁移,不得恃强欺凌孤寡,并希将迁移日期见复,以便转知为荷。24日,天津市政府指令李汉元,通知罗宗强限期一个月迁移。梁子青在此函前批示称,罗宗强身为进出口贸易公会理事长,家拥巨资,尽可另行租赁或购买,乃竟久占孀妇之房,借词延宕,等于霸占,殊属不合。本府现迭奉剿总饬令,限期勒令迁让,拟即各拟切实执行。

26日,傅作义再次致电杜建时称,“所报办理罗宗强久占张夫人房屋一案办理甚善,仍希督促早日彻底解决。”

圆满解决

7月22日,罗宗强返津。但他仍拒不搬迁,并称,关于腾房一事,已接市政府通知,但仍难执行。因本人曾于去年在十区镇南道嘉和园5号置有房屋一处,该房租户尚未迁移,经多次交涉并将搬家费等项均已付清,现正催促住户迁移。一俟该房住户迁出,本人决不延长日限迁移。

因张自忠为山东临清人,康敏芳遂向山东旅津同乡会致函称,罗宗强拒不迁出洛阳道7号,竟意欲以两三根金条的最低价买下此房,但此宅原为张自忠出资建造,实为纪念之物,岂能变卖?在警备司令部公断下,罗只腾房两间,但我等全家十余口,实不敷居住,故未能迁入。函请山东同乡主持公道,催促罗克日腾房。

康敏芳(右二)与比利时驻津领事夫人施爱斯(右三)、丹麦驻津总领事夫人米勒(右一)、市政府第三科科长潘玉书合影

山东旅津同乡会遂致函天津市政府鲁籍参议员和全体同乡会理事、监事,于1948年8月1日在该会召开全体理监事和鲁籍参议员联席会议,声援康敏芳,并撰写新闻稿,送交《民国日报》《大公报》《益世报》《中南报》《新星报》《新时报》等报社。会上,由徐皆平理事长宣读康敏芳来函,并介绍张自忠将军殉国事迹、身后寡妻孤儿清贫度日概况,与罗宗强欺凌孤寡情形,最后由康敏芳报告详情。与会代表无不愤慨,当经决议支援办法。第一步:推举代表赴罗宅洽谈,请其顾念张故上将为国捐躯所遗孤寡清贫不支,应表同情,依照天津市警备司令部之和解,如期腾房;同时推举代表晋谒警备司令部陈长捷,表达他对该案处理之公正,代表张自忠上将遗族及全体同乡,表示感激,并请促罗宅依和解期限腾房。第二步:通电全国各机关、法团、报馆暨各地山东同乡会,说明事态真相,请大家主持正义,力为支援;电请总统蒋介石、华北剿匪司令部傅作义,俯念张自忠将军殉国忠烈,垂悯孤寡,限令腾房;该会追仰忠烈于义愤目击孤寡情重桑梓,誓做张氏后援,不达腾房目的不止。

会后,赵友梅、孙俊臣二代表赴罗宅催询腾房日期。罗称,近来,因公南下数月,辗转于重庆、武汉间,对家事蒙无所知,及6月下旬到了上海,始知所赁房屋发生纠纷,后经警备司令部调解,嘱先将楼下腾出,请张夫人居住,我乃急电家人全权处理。一面迅将楼下腾清,一面觅房早日迁居。不数日,就接连收到各方面转来的警备司令部的代电,严限一月内腾迁。但仍恳请市政府、警备司令部协助催促嘉和园住户积极腾房。

罗宗强还辩解说:“张夫人一向声言只要楼下暂住,不久赴平。而半月前我即已遵命腾空,使张府家具迁入。现在我全家20余口均蹲居于楼上三室,亦不过一时苟安,俟觅妥别居立即迁出。我只是一介寒商,何强可恃?似此辞出一面,妄加罪衔。我均保持沉默,就是因为尊重张故上将未泯之英灵,以及天津市各长官对我夙所垂顾之意也。我的初衷也是早日腾房,但目前在自购之房住户未能腾出以前,我又能迁居何处?为此,尚望当局协助催促。”

此后,警备司令部和市政府屡次派员前往嘉和园5号调查,该房计二楼二底,另有厕所及车房两间。楼上住户为任树基,系商人;楼下住户为吴汪瑞贞。当经令饬该管第十分局催促该住户早日迁移。与此同时,《大公报》《新星报》《工商日报》均刊登消息,一时间,这场房产纠纷案轰动全国,舆论一面倒地谴责罗宗强,声援康敏芳。

8月21日,在徐皆平公馆再次召开会议,通报代表赴罗宅洽谈结果。大家一致认为,罗以自置宅房不能由住户腾房为词,对张宅也不能明确答复腾房日期,意在拖延,殊无诚意,当经决定完全履行前次联席会议决议的第一步。

10月16日,第十分局报称,屡次派员前往劝告嘉和园5号住户搬迁,日前,任、吴及靳凤山等均已先行迁出此房,仅余楼下住户陈文郁尚未迁移,已谋妥房屋,不日迁出。12月4日,李汉元报告杜建时称,于11月26日,陈文郁已觅房迁走。罗宗强也已迁入,张故上将自忠所有洛阳道之房屋全部腾出。

12月11日,山东旅津同乡会收到康敏芳来函称,承台端暨诸位同乡长主持正义,赐予支援,益以官方公断。该罗某终于日前迁移,该房已全部收回,阖家大小栖身有处,可谓台端暨诸位乡长所赐!谨此修函申谢。与此同时,华北剿匪司令部傅作义、天津警备司令部、天津市政府也相继收到了康敏芳内容大致相同的感谢函。

至此,一场缠讼半年有余的张自忠将军遗孀房产纠纷案终告“圆满”解决。但不知道政府方面对嘉和园5号的租户是如何安置的?他们会不会成为这场房产纠纷的牺牲品呢?在这场房荒中,像他们这样没有任何背景的平头百姓受害者不知有多少?

(本文摘自《档案春秋》2017年10期,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图片由作者提供。)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