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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通报九起律师律所被惩戒案,律师私自收费被停业3月

2017-10-31 09: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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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以下称投诉中心)通报2017年9月份的惩戒工作情况,并发布九起律师、律所被惩戒案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通报2017年9月份的工作,并发布4起指导案例!

2017年9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以下称投诉中心)2017年9月份的惩戒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投诉中心运行情况

(一)投诉中心9月份运行基本数据。全国律协投诉中心共收到投诉22起,其中来访投诉10起,通过专门工作电话投诉8起,来信1件,网上受理平台收到投诉3起。投诉中心在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后,共发出投诉转函1件。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共收到投诉719起。其中通过来访投诉305起,通过专门工作电话投诉185起,来信投诉125件,网上受理平台收到投诉23起,上一级律协督办15起,司法行政机关转交66起。其中,因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违规行为引发的投诉量排在前两位。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共立案252起,处理情况为不予立案73起,通过调解处理51起,撤销案件19起,不予处分20起。共做出行业处分32起,其中给予训诫5起,警告4起,通报批评11起,公开谴责5起,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7起。其它已立案的投诉还处在调查之中。

全国各省(区、市)投诉案件数

(二)典型案例情况。各地报送典型投诉案例16件,主要涉及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违反会见规定以及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等。

现将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纪律处分9起案件予以通报(3起案件仍在程序中)。

1.甘肃省律师协会给予王保元律师及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6年4月,甘肃省律师协会接到甘肃省司法厅批转依法调查处理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王保元律师(执业证号1620198210363448)严重侵害当事人周某某利益一案。经调查认定,王保元律师接受周某某授权委托,代理两公司股权转让及法律事务,未由明源所与委托人就此事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属私自受理业务。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对王保元律师上述违规行为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三)私自接受委托,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及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放任、怂恿或者指使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违法违规律师一并予以相应的处分”之规定,甘肃省律师协会分别给予王保元律师及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甘肃省律师协会给予罗永秀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7年7月,甘肃省律师协会接到熊某某和成某某的投诉,反映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罗永秀律师(执业证号16201200311813118)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私自收案收费和虚假承诺的情况。经调查认定,罗永秀律师向委托人收取8万元律师费不开具正规税务发票而是出具白条;向委托人承诺保证能退回被骗全部款项;自称与办案单位人事关系好,需要打点等行为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有悖律师职业道德。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等规定,甘肃省律师协会给予罗永秀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3.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给予吴深权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

2017年9月7日,广东省中山市司法局因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吴深权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010659630)私设办公地点及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瞒报个人收结案情况,对其作出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中山市律师协会给予吴深权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4.广西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6年8月8日,南宁市律师协会接到梁某某投诉,反映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010511337)在注册办公地以外另设接待室。经调查认定,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总所注册地为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另设有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武鸣分所,注册地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灵水居民区三区138号。除南宁市总所及武鸣区分所注册的办公地外,没有申请其他办事机构。其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的接待室属在注册办公地以外又设立接待室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六)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公开谴责处分。陈家鸿律师不服处分决定,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广西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组成复查庭书面审查并合议,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区分适当,程序合法,于2017年9月1日作出“驳回陈家鸿的申请,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决定,并于9月7日向陈家鸿律师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复查决定书》(桂律行复〔2017〕1号)。

5.广西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

2017年2月9日,南宁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010511337)私刻律师事务所公章,要求予以查处。经调查认定,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已于2016年10月31日与被投诉人解除了聘用关系,自此之后,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没有出具任何接受委托手续给被投诉人,也没有在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盖章。陈家鸿律师承认其有私刻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6.广西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1个月的处分。

2017年8月29日,南宁市司法局因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度执业和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向律师开具空白法律文书,不按要求落实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制度,放任、纵容律师在外地私自设立办公住所,未尽到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对其作出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处罚规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1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7.广西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杭祖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

2017年4月17日,南宁市律师协会收到南宁市司法局转来的《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凭检建〔2017〕2号),反映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杭祖兴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910752751)在凭祥县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违规向在押人员传递信函。经调查认定,杭祖兴律师确有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函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杭祖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8.湖北省襄阳市律师协会给予赵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

湖北省襄阳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赵睿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310437233)虚构代理委托,要求予以查处。经调查认定,赵睿律师在接受和签署诉讼委托书时,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在未签署书面委托合同,更没有核实授权委托书签名真伪情况下,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期间也没有向委托人了解案件事实和听取答辩诉求,没有将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委托人,也没有将代签的判决书直接送达给委托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予赵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9.江苏省无锡市律师协会给予夏浩翔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行业处分。

2017年8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司法局因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夏浩翔律师(执业证号:13202201610470139)私自收费,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无锡市律师协会给予夏浩翔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017年9月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通报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2017年9月份的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维权中心运行情况

(一)维权中心9月份运行基本数据。全国律协维权中心共收到维权申请4起,其中通过专门工作电话申请2起,来访申请1起,网络申请1起。协调处理维权案(事)件4起,1起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赴侵权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共收到维权申请47起。其中通过来访申请7起,通过专门工作电话申请13起,来信申请15件,网络申请6起,上一级律协转办、交办、督办3起,下一级律协申请协调1起,同级律协请求协助1起,司法行政机关委托1起。被侵权类型分别是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22起;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8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2起;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3起;其它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15起。9月份,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共受理维权申请41起,其中正在处理23起,成功解决23起(含上月遗留的维权申请)。

全国各省(区、市)维权案件数

(二)典型案例情况。各地报送典型维权案例7件,主要涉及律师申请权、会见权、质证权以及人身权保障等方面。

现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4起维权案件予以通报。

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维护律师申请权。

2017年6月21日,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家巧在代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系列案时,向南宁市某区人民法院大厅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窗口审阅材料后认为34个案件中25个案件财产线索明确,可以受理,另外9个财产线索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当其将25个案件材料递交到大厅审核交费时,窗口工作人员称保全标的超过诉讼标的,退回重核。黄家巧律师向工作人员解释保全标的是诉讼标的额和案件受理费的总和,符合法律规定,但窗口仍要求黄家巧律师拿回材料修改,并收回其已经签字的移交单,强调修改后就受理。黄家巧律师提出法院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出具相应的书面裁定,但该要求也被拒绝。7月3日,黄家巧律师向广西律师协会维权中心递交《紧急汇报暨请求》,维权中心经初步审核后决定受理,并于7月7日提交维权委员会调查处理。7月19日,维权委员会成立调查小组并致函南宁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调查了解该院拒收黄家巧律师保全材料的具体情况。2017年8月中旬,南宁市某区人民法院纪监负责人约谈黄家巧律师,协调相关人员办理保全事宜,随后该院分三次受理了全部34个保全案件,并于8月28日对34个保全案件作出保全裁定书,查封相应财产。

2.江苏省盐城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人身权。

2017年8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律师协会接到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李倩律师的维权申请书,反映其8月15日在盐城市某区法院某法庭参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庭审活动结束后,遭受对方当事人肢体碰撞,致使其软组织挫伤。盐城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接到该律师的维权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快速处理机制,第一时间赶赴法院,要求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认真调查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同时,维权中心派专人前去所辖派出所,督促其协助调查处理此案。9月8日,打人者当面向李倩律师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李倩律师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件经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三方通力配合、协调处理,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好效果。

3.湘鄂两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联动,携手维护律师人身权。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襄阳市律师协会接到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郭强律师反映,称其到湖南省长沙市处理襄阳某物流公司聘用人员黄某某意外死亡的赔偿事宜时,因法律适用和赔偿数额存在分歧未能协商一致,被近十名死者家属围堵3个多小时不让离开。郭强律师报警后仍被死者家属围困在派出所内不能脱身。襄阳市司法局第一时间指示襄阳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迅速启动维权机制,开展解救工作。襄阳市律协一方面电话联系郭强律师和长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了解详情,安抚郭强律师;另一方面将情况迅速上报湖北省律师协会。湖北省律师协会立即致电湖南省律师协会负责人请求协助维权。湖南省律师协会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湖南省长沙市司法局律公处和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几个小时艰难的协调谈判及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成功解救郭强律师。湖南、湖北两省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紧急联动、积极协作,成功解救律师,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4.湖北、广东两省律师协会启动异地维权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律师人身权。

2017年5月26日,湖北省咸宁市律师协会收到泰元律师事务所黎国民律师维权申请,反映黎国民律师于2017年2月8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某法庭办案时,在办公室遭到该法庭法官和法警的辱骂和殴打,黎国民律师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投诉后,一直未得到答复。咸宁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收到该律师维权申请后,进行了初步调查并与黎国民律师多次沟通。2017年6月8日,咸宁市律师协会向湖北省律师协会书面报告,请求省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司法厅就该事件与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沟通协调,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湖北省律师协会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异地维权工作机制,与广东省律师协会取得联系,请求协助维权。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一时间联络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予以积极配合。8月15日,湖北省律师协会组成专门调查组赴深圳市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帮助下,调查组来到宝安区人民法院了解案情。宝安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分管领导、法院纪检部门和法庭庭长全程参与接待,调查组还要求院方监察室提交了当天在场的法官、法官助理、当班法警及黎国民律师的调查笔录。笔录中,法官对黎国民长期异地执业进行了训斥,但殴打行为查无实据。根据调查结果,咸宁市律师协会多次与宝安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涉事法庭沟通协调,针对涉事法官在对当事律师训诫时存在态度不好的情况,请宝安区人民法院与黎国民律师联系协调处理。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涉事法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拟调整岗位。同时,法院领导与黎国民律师见面进行了沟通,承诺对黎国民律师投诉过程中的有关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黎国民律师已接受院方条件,双方达成和解。

(文章来源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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