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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审稿:设施设备不得用于无关的商业活动

周玮/新华网
2017-10-31 18:32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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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公共图书馆法草案31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上会的草案对公共图书馆的商业经营活动作出规范。

一些地方的公共图书馆为了增加收入,将馆舍等出租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利,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提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草案二审稿还充实了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方面的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在总分馆建设中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应注重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避免“一刀切”。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总分馆制,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

(原题为《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审稿对商业经营活动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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