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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环境与数字信息中的“公共财产”该如何界定?

Amaelle Guiton
2017-11-05 10:4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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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物多样性到自然资源过度开发,从著作权集体制管理到数字平台的协作建设,以“公共财产”为核心诞生了许多新生事物,也在公共辩论中提出了诸多新问题。在新的实践经验中,该如何去界定“公共”的概念?作为《公共财产辞典》的主编,法国法学家朱迪斯·洛克菲尔德(Judith Rochfeld)认为:界定公共财产这个概念,意味着要从根源上重新审视私有财产。

法国大学出版社(PUF)今年10月出版的《公共财产辞典》

“权利滥用”“保护区”“Fab lab(微观创新实验室)”“参与性住宅”“农民育种”这些新鲜词汇涉及了今天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对传统的“公有”“私有”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无论是《罗马法》《大宪章》,还是格拉克斯·巴贝夫、卡尔·马克思、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的著作,都难以合理解释层出不穷的新现象。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法国大学出版社(PUF)今年10月出版了一部《公共财产辞典》,编委包括200多位来自经济学、历史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法国学者,试图通过梳理各领域中触及“公共”概念的词条,重新系统地界定这些新生现象里的所有权关系。法国《解放报》于该辞典出版之际,采访了主编之一,巴黎第一大学法学教授朱迪斯·罗克菲尔德女士。从采访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国由于学术传统与体制的不同,在对产权结构的认知上有较大的差异。

《公共财产辞典》的主编、巴黎第一大学法学教授朱迪斯·罗克菲尔德

编订这部辞典是基于怎样的契机?

这部辞典的诞生源于法国国家研究机构(ANR)的一个项目,最早的研究课题是“知识产权:公有权还是专有权”(缩写为PROPICE项目)。项目组自2010年启动以来,汇集了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等领域的专家,目的是研究和探讨近年来和“公共”概念相关的一些社会争议,譬如对知识产权的质疑,基因数据或软件等新生事物的私有化所带来的社会反响等等。此后陆续有一些哲学家、社会学家加入进来,我们和相关的公共机构从业者也有广泛的联系。后来我们觉得有必要拓宽研究范畴,为现有的问题和探索经验罗列出一个图谱,把研究者和普通公民两条线连起来,才能够搞明白这些议题在公共辩论中何以显得举足轻重,比如说为什么我们今天提到“生物多样性”总是把它当做一种公有财富。

那么该如何去界定这个“共同”(commun)的概念呢?

现在广泛采用的有好几个类似的概念词:公共财物(les choses communes)、公共财富(le patrimoine commun),复数的“公有”(les communs)和单数的“共有”(le commun)之间也有区别……然而通常人们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并不了解它们所指的是什么,更别提它的理论来源了。这部辞典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

复数形式的“公有”一词,其主流用法体现了一种财产共同支配的观念,介于私有制与国有制之间。这一概念主要来自于曾获得 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欧玲(Elinor Ostrom),以及她的布鲁明顿学派(即公共选择学派)。她的研究最初围绕着自然资源展开,包括灌溉网、森林、渔业等。后来她发现管理着这些资源的,通常是一个不足百人的小圈子,自然资源在圈子里被细分成若干个可以在成员间分配的“权利束”:进入权、提取权、转让权、排他权和管理权。欧玲的研究通过具体的实例证明,存在一种既能保持物质财富的可持续性,又能够满足其使用价值共享的集体管理模式。这一学术运动进一步探讨了作为无形资源的知识领域,例如维基百科就很符合这样的管理方法。当然,如果我们要考虑更大范围的公共资源,比如气候、生物多样性和水体,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小团体变成了全人类,而我们都知道,全球性的治理工作是非常困难的。

今天的“公共财产”还包括那些其他方面?

在欧玲所界定的范畴之外,它还是有很多与传统公有制重合的地方,因为它的基本思想是一种集体性质的用途或目标。例如,如果在属于我的土地上有水源或是有某种特殊植物,我就要被强制征收资源保护税;我可以拥有一件艺术作品甚至一个历史古迹,但它们同时也是公有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许多“法律蒙太奇”中都融入了这一想法。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单数形式的“共有”,代表了一种共同的行动,即决定一起去管理某种具有公共性的资源。

近年来,人们经常会提到“公有制回归了”

“回归”的说法是个美丽的错误。说它美,是因为它提出今天的“公共”概念与《罗马法》中“res communis”一脉相承,在罗马这个词代表超越了普通商业交换的循环,生来就是为了供全社会使用的事物。罗马人的“商业交换循环”在今天全部被公有或私有)财产替代,沿袭这一概念,“公共财产”就是从这种循环或财产中排除出来的一个特殊部分。而这正是这种说法的谬误所在,罗马法中这种被赋予事物本身的公共性几乎是神圣的,而在今天它只是一个社会归属的问题:人们决定了对于某一类资源不适合采用完全的私有制。这种情况适用于自然环境组成部分的所有权问题,例如一口井、一块农用地,也适用于某些文化资产,以及开源软件。

数字技术给这个问题带来了哪些改变?和自然资源不同,数字资源似乎并不存在短缺问题……

从1960到1990年代,正是自然资源的日趋匮乏让法国越来越形成了一种共识,就是必须把这些资源纳入公共财产范畴,不能让它们仅仅掌握在少数私有业主手中。而知识资源则受到了两方面力量的冲击,一边是1980年代开始影响重大的私有化运动,主要是在软件开发领域,另一边则是主张知识获取民主化的共享观念,与数字化理念有关。这种冲突将一系列问题推到了前台:知识产权私有化要走到哪一步?对一项创新的保护可以调节吗?能否抛弃它的所属权,将其挪作他用?以开放源代码软件为例,围绕它所进行的实验和理论研究颠覆了我们现有的所有制观念:人们利用它来分享代码,而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其得到改善或是发展出新的功能。这样的机制揭示出很重要的一点:不光有被动承受的公共责任,譬如在私有财产中所包含的环境或文化遗产因素,也有自主自愿承担的公共权益,这意味着立法结构需要进行新的调整。

相对意大利等其他欧洲国家,法国有关“公共”概念的讨论出现得似乎比较晚?

在摆脱中世纪社会的奴役之后,法国大革命确立了以个人财产自由权为表现的私有制。此外法国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国有”(le public)覆盖了“公有”(le commun)的范畴。按照传统的思路,很难想象在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之外还有其他东西……而在意大利,围绕两个概念的争论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2007年,普罗迪政府授权法学家斯蒂法诺·罗多塔(Stefano Rodotà)成立了一个民法改革委员会,罗多塔提议在私有和国有财产之外增加一个新的类别:这种“公共财产”被定义为“行使基本权利所必须的财产”。那不勒斯和博洛尼亚都进行了一些改革试点, 2011年针对水资源管理权还举行了全民公投。意大利政府相对于法国发展得较晚,权利也较弱,其宪法上承认所有权的“社会功能”,这一点适用于所有的私有财产所有者。

近来在法国,“公共”的概念时常出现在围绕数字法、公共领域认定、开源软件、知识“自愿共享”等问题的论辩中,但尚未造成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其实能提出问题形成争议已经是一大进步了,然而事实是直至今日在法国还没有相关的争论。有过一些关于公共领域,或关于同人改编类作品的著作权例外的讨论,这类讨论都没有继续深入下去,但是不能忘记所有制是引发这些问题的起点。也有一些小的变化,譬如2016年的生物多样性法案,规定了作为业主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围绕这个条款进行了多年的论辩,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过去十多年里,研究这个问题会感到孤立无援,不过十年来,和环境问题与数字版权有关的讨论的确多起来了。2015年,海牙法庭审理近880名荷兰人对荷兰政府未履行防止气候变化义务的起诉,法院的裁决最终支持了民众,这反映了近年来人们在思想上的转变。

如何在政治层面上理解这个问题?

今天有一系列合作主义、互助主义运动,通过“公共”概念将社会主义理想同自主管理理念联系起来,这显然与法国的国家整体政治布局不太相符。不过在“共享圈”中也有不同的流派,激进的一派认为要以“全面公共化”来完全取代现有的国有、私有体系,温和派则主张把“公共财产”看做介于国有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另一种可能,是调节两者关系的一种手段。可以确定的是,政治家除了掩盖掉一部分社会运动的存在之外,并不能忽视民众对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普遍期望,也不能抹杀数字领域的共享运动。

【译者注】农民育种:二战后,法国为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利用公共投资研发高品质选育种,选育种被视为公共财产而非私有商品。法国采取严格的立法和监管措施,规定农民只能购买官方种子品种目录上的品种,禁止销售市场采购农民自主留种培育的农产品。1970年代以来,随着法国政府公共研究政策导向的调整,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行业标准监管机制的促进下,由私有制企业研制的商业化育种逐渐占据市场主导,然而农产品销售上对普通农户自主育种的限制并未放宽。农民自育种对农村生态多样性保护的积极作用,在近几年一直处于社会争论与农民抗议游行诉求的焦点。

(本文原载10月17日的法国《解放报》,杜甦编译。)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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