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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作家商场如厕遭偷拍,偷拍者:男性、衣着时尚、被抓后抽泣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杨帆 实习生 王淼
2017-11-06 19:27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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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性,在男厕所被另一个男人偷拍了。”

11月2日晚,作家、文化评论人何言在自己的微博(微博号@公元1874)中爆料称,自己在上海太平洋百货不夜城店如厕时遭人偷拍。

何言表示,随后偷拍者被商场保安当场逮住,在确认偷拍照片被删除后,商场保卫处已经让偷拍者自行离开。次日凌晨,疑似偷拍者也在微博承认了自己的行径并致歉。

偷拍者 微博@公元1874 图

如厕时遭隔壁偷拍,半小时后偷拍者还在作案

11月2日,何言(微博号@公元1874)在微博上讲述了自己“够奇葩,比较好笑”的遭遇。

当日下午,他在上海太平洋百货不夜城店三楼如厕,眼睛无意往上一看,发现隔板上方突然有一个手机快速收了过去。

十多秒后,一只瘦黑的小手拿着手机,又从隔板后伸出继续拍照。

何言随后向商场保安人员求助。大概过了15分钟后,他听到商场广播:请刚才到保卫科的顾客再回去一下。

“进去就看到了一个又黑又瘦小的青年在那里被保安围着,穿得光鲜亮丽。”何言在微博中说,偷拍者在原地再次偷拍时,被商场保安抓了个正着,此时距自己被偷拍已有半小时。

根据何言在微博中的描述和图片来看,偷拍者是一名衣着光鲜时尚的男性青年,被抓后“说他很苦,很穷,开网店的,是初犯,还在抽泣,让我们放过他”。

因为当时有急事,何言在确认被偷拍的视频和照片被删除后就离开了商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随后联系上了太平洋百货不夜城店的保卫处郭姓负责人。他介绍,此前商场从未发生过类似事件,考虑到偷拍者年龄不大,认错态度良好,而且删除照片后也获得了当事人原谅,因此在批评教育后就让偷拍者自行离开了。

上述负责人表示,偷拍者手机内并没有其他的偷拍照片:“里面全是一些商品的照片。像服装的照片,或者模特穿的照片,应该没有其他类似于这样的照片。”

对为何没有报案,他解释:“当事人如果没有提出要报警的话,我们这边也没有这个权限去做这件事情。”

疑似偷拍者在微博道歉
11月3日凌晨1时,网友@thesnobeffect 发微博称,自己就是何言所说的偷拍者。

他在微博中写道:“在我心里埋藏着的恶劣癖好终于有了公之于众的这一天。错全在我,我再次回想起来,这简直太恶劣了,一个错误,给别人带来的创伤程度却难以预估……我不敢奢求谅解,但我希望我的错误,在为我自己的蒙羞并为之付出代价的同时,能敲响你我的警钟:保护好个人隐私,尊重别人的隐私。这也是我和公元(何言)的共识。”

事后,何言确认了该账号博主确系偷拍自己的人,并表示“他也发私信给我道了歉”。

澎湃新闻记者也第一时间联系了涉嫌偷拍的男子@thesnobeffect,但截至发稿时,并没有得到答复。

当事人准备给商场送锦旗  微博@公元1874 图

5日晚,何言还在微博中表示,自己第二天还将敲锣打鼓给上海太平洋百货不夜城店送一面锦旗。“因为他们听完真的去巡逻,我都放弃了,全靠他们才能抓到,虽然在我复述的时候他们一直忍着笑。”他在微博中贴出了锦旗的内容:认真勇敢笑点低,勇擒色魔追到底。

截至发稿时,上述保卫处郭姓负责人表示还未收到锦旗。

律师:侵犯当事人个人隐私,市民第一时间应报警

偷拍者的行为该如何界定?

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忆恒表示,这侵害了何言的个人隐私,侵犯了何言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她建议市民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邹忆恒说:“从刑事犯罪上来看,偷拍者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民事上来看,偷拍者侵害了受害人的个人隐私。”邹忆恒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二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偷拍者的行为还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邹忆恒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邹忆恒建议,市民如果遇到这种行为,仍然应该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无获利或其他非法目的此类行为,一般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一旦自己遇上这类案件,要及时报警,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避免更坏的结果或放任更大的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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