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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大产生,4种情形可采取留置

朱基钗、陈菲/@新华视点
2017-11-07 17:29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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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 官方微博11月7日消息,当日公开征求意见的监察法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4种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原题为《监察法草案: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监察法草案:4种情形可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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