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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专家:政府作为权威部门应对个人信息保护起表率作用

澎湃新闻记者 官雪晖
2017-11-11 14: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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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模范表率作用。

“政府部门作为权威部门,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保护,对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完善,毫无疑问起着非常重要的模范表率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11月10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相较于一般性的企业,政府获取公民信息的内容更加具有价值性,“政府主体所掌握的公民的基本信息,一般属于公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核心信息。”

此前,澎湃新闻连续报道了安徽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存在泄露居民个人信息的情况。遭到泄露的信息包括居民姓名、联系电话、完整身份证号码甚至个人病情等。

这一情况已迅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11月9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迅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排查工作。

截至10日,包括铜陵、亳州、淮北等在内的安徽省多地市已通报具体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

吴沈括指出,政府在收集、使用以及公开公民基本信息的过程中,如果可以掌握好相应的尺度,对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滥用行为“实际上是建立了一堵坚实的防护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吴沈括解释称,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主要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应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基础。“个人信息之所以被保护,同时之所以在大数据时代被加以重视,所反映的就是个人信息的所具有的公民人格尊严的特征。”

“政府的信息公开一般是指政府主体在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等的情况下,公开其与处理政务相关或在此过程中收集的一些公民的基本信息。政府的信息公开的前提,一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信息的来源方式。”

如何把握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吴沈括表示,在一些情况下,政府的信息公开会与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发生冲突。“但这并不代表,只要是个人隐私,无论是谁,无论什么情况,无论是何种处境,都不能被公开披露。在为了公共利益的保护的情形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披露实质是对整个社会以及整个法治体系负责,并不是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侵犯。”

但他同时指出,政府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自我限制。“公开的主体、方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必要,都是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加以规范和限制的。”

因此他建议,政府在处理信息公开事项时,应严格要求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遵循合理、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明确地界定相关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以及所依据的相关规范。同时,要尽量限制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建立相应的审查制度,完备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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