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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社部出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办法,惩处违纪违法

澎湃新闻记者 何利权 韩晓彤
2017-11-13 11:07
来源:澎湃新闻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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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书面核查、“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信息公开、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四项监管方式,还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

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谭书敏表示,《暂行办法》给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套上了“紧箍咒”,在保障高校职称评审权力清单的同时,开出了一份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

明确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

《暂行办法》力求“短、实、新”,共分五章、十七条。不仅对评审权下放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文件制订、文件备案、自主评审、工作年报以及档案保存等提出明确要求,关于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惩处措施等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研究起草这一文件,教育部相关司局牵头,有关高校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积极参与,历经反复商讨、多次修改。“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利于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

《暂行办法》在监管方式予以创新,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多种方式:一是书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

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

三是信息公开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明确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暂行办法》还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

其中,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 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则将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上述文件还规定,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给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套上“紧箍咒”

今年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由此破冰,而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为高校如何行使评审权提出了依据。

对于《暂行办法》的出台,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葛道凯认为,这为高校做好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遵循。

“政府由对职称工作的事务性管理和评审结果等事项的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等宏观层面管理,使该下放的权全面下放、放得彻底,该管的事切实管起来、管到位,更好地落实了高校办学自主权,更好地体现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服务作用,也必将更有效地推动高校职称改革工作行稳致远。” 11月13日,葛道凯在教育部官网署名文章中称。

在他看来,职称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如何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循环怪圈,如何确保职称改革风险可控、有序推进、达成预期成效,关键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简政放权与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

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谭书敏对此深以为然。他认为《暂行办法》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惩处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给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套上了“紧箍咒”,在保障高校职称评审权力清单的同时,开出了一份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

“这体现了高校作为职称评审主体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体现了高校自主办学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统一,体现了个体价值、高校价值和社会价值导向的统一。” 谭书敏认为。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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