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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通报腾格里沙漠整改问责情况:问责12名厅官等125人

环保部发布
2017-11-1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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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至8月,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对宁夏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11月将督察发现的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要求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及时开展“回头看”,对破坏生态环境并造成损害的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我区良好生态环境这张靓丽名片。2017年4月,自治区党委书记石泰峰刚一到任,即听取有关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追责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责成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成立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25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2人,县处级干部78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3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2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4人);诫勉53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破坏生态问题。2013年以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石嘴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把关不严,监管失职失责,违规为位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新设手续、林业用地审批等事项,致使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黎(副厅级)、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吕世民、地质勘查处处长马涛(时任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副处长),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金志文(时任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副调研员王毓才(时任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石嘴山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吴昊(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副局长),石嘴山市环保局土壤环境管理科科长冯新华(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环评科科长),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王保明等8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潘明生(副厅级,时任石嘴山市政府副市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与审计处处长安学军(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金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白福堂、郑玉平、总工程师韦学忠等6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自治区农牧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文宇(正厅级,时任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宁夏金沙林场党委书记刘方园(时任贺兰山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党内职务,给予神华宁煤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生产安装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王华党内警告处分并调整岗位;对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徐庆林(副厅级),宁夏煤监局副局长黄民康(副厅级)等12人进行诫勉。

二、关于中卫腾格里沙漠整改工作不到位问题。2007年至2014年9月,中卫市工业园区内的明盛染化、鑫三元、蓝丰、华御等18家化工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试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蒸发池、排污口建设不规范、超标废水及其产生的恶臭严重影响周边环境、防风抑尘设施不健全、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通过埋设暗管向沙漠排污等问题,致使腾格里沙漠污染严重。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强力整改。中卫市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环保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中卫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问题整改工作不到位,中卫市环保局、水务局、发改委对相关工作缺乏科学论证,违规越权审批,对环保项目建设进度督促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中卫市副市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张隽华(副厅级),中卫市副市长王伟(副厅级),中卫市水务局局长李学明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环保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副局长周新业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中卫市政协科教文卫委员会副调研员袁波(时任中卫市环保局副调研员、工业园区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马震行政记过处分;对中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宏(时任中卫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卫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姜守清2人进行诫勉。

三、关于部分地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进不力问题。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中卫市、中宁县、永宁县、贺兰县、大武口区、平罗县、惠农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未能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部分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进不力。至环保督察时,上述市县(区)11家企业小火电机组和中频炉等落后产能未按规定关停到位或仍在生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魏冠中(时任平罗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环保局副调研员王立成(时任中卫市环保局副局长),石嘴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超(时任平罗县副县长),石嘴山市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秦威(时任惠农区副区长),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杜海亮(时任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等4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发展管理处处长向阳(时任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刘军(时任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张凡(时任永宁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银川市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副主任王晓森(时任永宁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西夏区副区长姜永(时任永宁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石嘴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资源利用与规划建设局局长刘军明(时任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群喜(时任惠农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平罗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维元(时任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县政协经济资源环境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李杰(时任平罗县环保局局长),惠农区红果子镇人大主席朱新忠(时任惠农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宁夏德源市政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闫志强(时任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中宁县民政局局长王自荣(时任中宁县环保局局长)等1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自治区经信委总经济师朱洪军(副厅级,时任自治区经信委原材料处处长),银川市委常委、永宁县委书记钱克孝(副厅级)等14人进行诫勉。

四、关于银川、中卫、固原等地7个新建加油站未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即投入使用问题。2015年以来,自治区商务厅、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中卫市商经局、海原县商经局审核把关不严,对未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进行验收。银川市环保局、兴庆区环保局、海原县环保局履行环境监察职责不到位,对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新建加油站进行验收,或没有发现新建加油站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运营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李军(时任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处长),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副处长杨黎,自治区发改委主任科员吕亚辉,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商贸业务主管马瑞宁(时任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勘验商服处处长),中卫市商经局商务服务管理科科长何太军,海原县商经局副局长刘继媛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海原县政协经济环境委员会主任马风槐(时任海原县国环局局长),海原县商经局商务科科长段成芳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另5人进行诫勉。

五、关于部分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下降问题。自治区环保厅,银川市、永宁县住建局,贺兰县政府、县建设局,石嘴山市政府、市环保局、市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平罗县政府,吴忠市环保局,红寺堡区政府、区环保局贯彻落实自治区《水规划》不力,履职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贺兰县政法委主任科员汤宏(时任贺兰县住建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石嘴山市安监局局长刘惠平(时任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主任),石嘴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超(时任平罗县副县长)2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石嘴山市农牧局局长刘学勇(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局长)、石嘴山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黄学山(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副局长)2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刘军(时任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谭新山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惠农区区委书记梁福祥(副厅级,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局长)等9人进行诫勉。

六、关于沙湖水质下降问题。2013年,沙湖被列入国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至2016年,中央财政共投资1.07亿元实施了19个项目,其中宁夏农垦集团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6个项目,共3420万元。但由于管理措施不到位,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缓慢,周边湿地水生植物种植及生物治理项目没有发挥环境治理效益,湖底清淤工程缺乏操作性,致使沙湖水质改善效果不明显,水质下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湖葡萄发展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沈文祥(时任沙湖旅游公司党委副书记),沙湖旅游公司项目工程部副经理杨宁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沙湖旅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石志刚,简泉生态移民管委会副主任郭爱华(时任沙湖旅游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沙湖旅游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杨建国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苟金萍(副厅级)进行诫勉。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大力整治环保突出问题,全区生态环境和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单位和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履职担当不够,落实政策规定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受到了严肃问责。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千年大计的高度,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切实担负起维护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使命,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空气清新的美丽宁夏。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进绿色发展为根本,以保护生态系统为重点,以整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抓手,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实施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行动,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向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亮剑,切实把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整改彻底。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严格落实中央提出的党政同责、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究等制度,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力,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碰“红线”、触“底线”的,要及时追责、顶格问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原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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