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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企业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担责

中新网
2017-11-17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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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就《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到,本办法所称工矿用地,是指从事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征求意见稿》指出,重点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矿用地信息系统)。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信息。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有关工业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标准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以及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企业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等措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和修复方案。

《征求意见稿》提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征求意见稿》指出,重点企业未按本规定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原标题:环保部:企业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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