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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首例!安定区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2022-06-22 19: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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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安定区法院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我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陈某向蔺某经营的餐厅提供货物。经双方结算,蔺某尚欠陈某货款未付并向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后经陈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安定区法院,请求蔺某支付陈某剩余货款。案件受理后,法院工作人员依据陈某提供的联系方式和住址均无法联系到蔺某,后经多方查询、多渠道沟通,最终与蔺某取得联系,成功送达诉讼材料。经承办法官庭前阅卷及与原、被告反复沟通,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的情形。

庭审中,承办法官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等环节,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了简化审判组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的目的,高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安定区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持续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工作,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逐步采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深入推进审判执行“效率、质量、规范”,进一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是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程序。

什么是独任制审判?

独任制是相对于合议制而言,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哪些普通程序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供 稿:王柏翔 供 图:党文江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首例!安定区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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