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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储存爆炸物,不仅危险还犯法
第85期123
近日,当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被告人汪某某依法获刑。
1992年,被告人汪某某参与修建当阳市庙前镇石马村至苏沟煤矿公路,施工结束后汪某某将剩余的228.1米导火索带回当阳市庙前镇石马村家中存放。2008年1月,汪某某将导火索转移至现居住的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家中存放。2022年2月10日,民警在汪某某家中查获上述导火索。
当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汪某某的导火索228.1米、电子雷管17枚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不仅会让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刻遭受威胁,还会陷入牢狱的深渊,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依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枪支、弹药、爆炸物均属危险物品,如果您还储存有上述高危物品的,请立即上缴给有关部门。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发现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线索积极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原标题:《【以案说法】非法储存爆炸物,不仅危险还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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