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以案说法】非法储存爆炸物,不仅危险还犯法

2022-06-23 10: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第85期123

近日,当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被告人汪某某依法获刑。

1992年,被告人汪某某参与修建当阳市庙前镇石马村至苏沟煤矿公路,施工结束后汪某某将剩余的228.1米导火索带回当阳市庙前镇石马村家中存放。2008年1月,汪某某将导火索转移至现居住的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家中存放。2022年2月10日,民警在汪某某家中查获上述导火索。

当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汪某某的导火索228.1米、电子雷管17枚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不仅会让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刻遭受威胁,还会陷入牢狱的深渊,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依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枪支、弹药、爆炸物均属危险物品,如果您还储存有上述高危物品的,请立即上缴给有关部门。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发现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线索积极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原标题:《【以案说法】非法储存爆炸物,不仅危险还犯法》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