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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年度法治人物有前科!事前审查去哪了?

张焕/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
2017-11-22 13:45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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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背景

近日,一张名片引起网民注意。身兼“2016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十大法治人物”“湖南省法治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湖南法治建设研究》内刊总编辑”等多个身份,名片主人吴桦源所有头衔均与“法治”有关,却被曝出有犯罪前科。截至11月16日,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共监测到相关网络新闻251条,报刊新闻16条,App文章93篇,微信公号文章240篇。

印有诸多头衔、在网上引发争议的名片。

舆情发展脉络

舆情产生:一张名片引发质疑

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信息,2017年6月6日,吴桦源入选“2016年度湖南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其身份是湖南省阳光老龄事业发展中心主任。但在11月6日,网友@御史在途发微博并创建话题标签“#一张名片的故事#”,对吴桦源名片上的多个身份提出质疑。微博指出,6年前曾发现《西部时报》一些记者有敲诈问题,但联系不上吴姓记者站站长,最近网上流传出了曾任《西部时报》副总编辑、湖南记者站站长的吴桦源名片,博主想了解“新名片背后的故事”。

网上贴出的名片照片显示,名片主人吴桦源的头衔有“高级记者、高级经济师”“2016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十大法治人物”“湖南省法治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湖南法治建设研究》内刊总编辑”等多个身份。

舆情发展:网民爆料“法治人物”有前科

11月7日,网友@张冶003发布标签为#一张名片的故事#的微博帖文称,湖南省法治建设发展中心是吴桦源自己注册的一个社会组织,与湖南省政法系统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此外,吴桦源另一个名字为吴益雄,且有犯罪前科。

11月8日,微博认证原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的@滕章贵发布微博称,吴桦源与吴益雄“确为一人”,并有判决书显示,他曾被“判处拘役6个月”。

11月9日,又有人贴出微信公众号文章《越权给“吴桦源”站台的究竟是何方神圣?》,并转发到微博上。文章称,“多地官场传言他是‘正厅级’干部”。该文章称,吴桦源曾于2003年犯罪获刑,按规定不能再从事采编工作,却曾经十来年在《西部时报》任职。文章要求官方回应,针对质疑,湖南省司法厅启动了调查程序。

舆情持续:官方回应取消评选结果

11月11日晚,湖南省司法厅通过红网官方微博回应称,湖南法治建设发展中心于2016年8月29日经省民政厅许可成立,并在登记证上载明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司法厅”。同年8月31日,该中心申请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湖南法治建设研究》(内刊)的主管单位,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其申请,但没有以任何形式明确吴桦源为该刊物总编。

2017年2月,吴桦源参评“2016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并当选,其间没有收到关于吴桦源的任何举报或反映。调查确认,吴桦源受过刑事处罚、2004年刑满释放后变更姓名的情况属实。吴桦源隐瞒曾犯罪事实,取消其“2016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评选结果。

回应发出后,网民质疑得到了缓解,但也有不少人追问,吴桦源是如何蒙混过关的?另有少数网民表示,他曾经犯罪,不代表他目前达不到“法治人物”的水平,可以给别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网民观点倾向性

应一查到底(43%)

@那是传说中的南哥:评选单位和评委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利益输送?

及时纠错,尊重民意(29%)

@张冶0003:湖南省司法厅能尊重网络民意,及时回应网民提出的问题,点个赞。

不宜“一棍子打死”(14%)

@成于野:不是改造好了吗?既然改造好了为什么还要另眼相待?如果没改造好,干吗放出来?

此类评选没必要(14%)

@若鱼连线:公众投票,专家评审?别再搞没有民意、脱离实际的“虎皮活动”了。

舆情反馈

“年度法治人物”有犯罪前科,黑色幽默

《新京报》认为,在倒查责任的同时,还须检视前科报告制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旦有犯罪前科,在构成累犯、行业准入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问题是,除了入伍、就业等,在参加诸如“法治人物”评选等社会性活动时,是否也应主动报告,公安部门是否应提供信息查询便利等,也当在认真调研论证后,尽快上升到机制讨论的层面。

浙江在线评论指出,最具法治权威的机构,评选最具影响力的法治人物,走了完整的法治程序,偏偏选出的是法治所不能包容的人物,得出的是法治所不能允许的结果。它表明,形式化、人为化的有形之手,依然可以随意拿捏包括荣誉在内的法治命题。这场评选,没选出来正能量,却选出社会戾气的最大病灶。

评选机制不应突破公序良俗的认知

东方网则反驳了“一棍子打死”的说法,表示“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固然值得商榷,但在某项“年度人物”评选的时候,还是需要把好关口,不能只是看年度的贡献,不能只是看年度的成绩,还应该不突破公序良俗的认知,还应该不突破社会认知的底线。是的,我们需要宽容那些曾经有过灰色历史的人,也应该用温暖的怀抱拥抱失足者。但是,这样的人还真不至于当我们的典型,因为他们起不到示范引领的作用。

舆情观察

“法治人物”有犯罪前科,这样的乌龙无疑是引燃舆论的最大“亮点”。虽然不少罪犯诚心改造,甚至在狱中学习法律,出狱后表现良好,但如果被评为“法治人物”还是超越了公众认知底线,也与评选初衷不符。湖南省司法厅取消评选结果,当然是得当之举,其回应较为详细,处置也不可谓不迅速,但反思不能止步于此。

首先,是评选程序上的漏洞。

不可否认,作为始作俑者的吴桦源,采取了一些隐蔽手段,比如“改名换姓”,通过成立社会组织、挂靠单位“投资”,巧妙达到当选的目的等,增加了审查难度。但作为评选活动的组织方,以及聘任其从事采编职业的单位,恐怕摆脱不了审查不严的责任。

其次,由此便引出一个问题,即此类审查该如何进行。

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曾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了犯罪人员通报和查询机制,包括国家机关和辩护律师基于办案需要、升学、入伍、就业资格审查等情况,并未规定类似人物评选可以查询犯罪记录,而且规定犯罪信息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犯罪记录为个人隐私。此事中评选单位及评委在审查上确有一定的客观困难,吴桦源正是钻了这个漏洞得以招摇。

因此,如何在保护普通民众的知情权、类似评选的公正权威性,和保护有犯罪记录人员的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还需要制度在实践中完善。

第三,即使在程序上难以审查,名片如此多的头衔也应引起警惕。

搜索新闻不难发现,在一些诈骗案件中,有嫌疑人名片上印有众多头衔,声称与官方“有关系”。另外,在民政部通报的“山寨社团”案件中,也有不少在名片上虚构众多头衔的案例。日常生活中,一般人名片上的头衔通常只有一两个。虽然名片上头衔多不能说明头衔是假的,不能作为审查证伪依据,但从经验上看,也有虚张声势之嫌,应更加注意审查。

第四,要厘清政府与社团的关系。

一些社团、企业和个人,确实在推进法治建设、社会进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政府部门保持着联系,但一切事务应当以法律和制度为准绳。在程序中不讲“面子”,才能保证有关部门与法律的真“面子”。

(原题为《湖南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有前科!事前审查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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